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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時代,《通典。職官。封爵》記載,自堯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朝置爵三等:公、侯、伯,無子、男二等。究竟事實怎樣,並無實物資料佐證。

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徵。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有的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目前尚無定論。

周代,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均世襲罔替,封地均稱國,在封國內行使統治權。各諸侯國內,置卿、大夫、士等爵位;楚國等置執圭、執帛等爵。卿、大夫有封邑,對封邑也可以行使統治權、唯受命於諸侯。

依據《孟子。萬章篇》所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實行郡縣制,出現了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封爵,如徹侯、君等。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但不能世襲。

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秦朝,繼續使用自商鞅變法後定下的自公士至徹侯二十等爵(共二十級:一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專門用以賞功。徹侯、關內侯食租稅或食邑,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

西漢,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設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時誅伐殆盡。此後,王爵僅皇族可得。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小的也有數郡,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漢廷僅為之置太傅而已,其餘丞相、內史、中尉、御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不得預國政。盡廢內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僕等與漢朝設定相同的官稱,改丞相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國與列郡無異。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致,國與郡等,唯改太守為相、都尉為中尉,另置傅領王府事。

西漢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徹侯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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