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部分 (第4/5頁)

有智慧的一種。人從上天承受命,從天地元氣那裡承受氣,這和萬物沒有什麼不同。鳥有鳥窩,獸有獸穴,蟲魚介鱗各種動物,各有居住的地方,如同人有室宅樓臺一樣。能行動的動物,死傷病因,小的大的相互侵害。有的被人捕捉去滿足口腹之慾,並不是因為作窩、鑿洞時觸犯了什麼鬼神,也不是因為向東或向西搬遷時觸犯了什麼鬼神。人有生有死,動物也有始有終;人有日常生活,動物也有各種活動。動物的血脈、首足、耳目、口鼻和人沒有區別,只是愛好憎惡和人不同,所以人不懂得它們的聲音,不瞭解它們的意圖。

【原文】

72·9及其遊於黨類,接於同品,其知去就,與人無異。共天同地,並仰日月,而鬼神之禍獨加於人,不加於物,未曉其故也。天地之性,人為貴,豈天禍為貴者作,不為賤者設哉?何其性類同而禍患別也?”“刑不上大夫”,聖王於貴者闊也。聖王刑賤不罰貴,鬼神禍貴不殃賤,非《易》所謂“大人與鬼神合其吉凶”也。

【註釋】

引文參見《禮記·曲禮上》。

引文參見《周易·乾·文言》。大意是,大人獎善罰惡,要與鬼神所降的吉凶相當。

【譯文】

當它們往來於同類之中,相互接觸的時候,它們知道躲避什麼接近什麼,和人並沒有什麼不同。人和動物生存在一個天地之間,看見的是同樣的日和月,而鬼神的禍患偏偏只施加於人,而不施加於動物,不明白是什麼緣故。天地間有生命的東西,人最為尊貴,難道上天的災禍只是為尊貴的人制造的,而不是為低賤的動物安排的嗎?為什麼同樣都是有生命的動物而遭受的禍害、災難卻如此不一樣呢?“大夫犯法不施肉刑”,這是聖王對於貴人的寬大。聖王只懲罰卑賤的人而不懲罰尊貴的人,鬼神卻只禍害尊貴的人而不禍害低賤的動物。這就不符合《周易》上所說的“聖王的賞罰應與鬼神相配合”了。

【原文】

72·10我有所犯,牴觸縣官,羅麗刑法,不曰過所致,而曰家有負。居處不慎,飲食過節,不曰失調和,而曰徙觸時。死者累屬,葬棺至十,不曰氣相汙,而曰葬日兇。有事歸之有犯,無為歸之所居。居衰宅耗,蜚兇流屍,集人室居,又禱先祖,寢禍遺殃。疾病不請醫,更患不修行,動歸於禍,名曰觸犯。用知淺略,原事不實,俗人之材也。

【註釋】

我:疑當作“或”,形近而誤。此句上疑有脫文。

縣官:參見34·10注。

有:疑為“所”字之誤。“所”字草書,極似“有”字。下文“舊之所居”正與此相應。蜚兇流屍:在本書《訂鬼篇》和《解除篇》中又稱為“蜚屍走兇”、“飛屍流兇”,都是指能飛行奔走的屍體和怪物。

遺:當作“遣”。寢、遣:均為解除之意。

【譯文】

有人觸犯了什麼,牴觸了各級官吏,遭受刑法處治,不說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說是家裡發生了觸犯禁忌的事情。居處不謹慎,飲食不節制而遭禍,不說是自己居處、飲食不當,而說是搬遷時觸犯了時日禁忌。死人連線不斷,葬棺至數十個,不說是使人得病的汙濁之氣相互傳染造成的,而說是由於葬日選擇在凶日引起的。做事遇上兇禍就把它歸之於觸犯了禁忌,沒有做事而遇上兇禍,就把它歸之於住處不吉利。家庭敗落,飛屍流兇聚集到這家人的屋子裡來,卻去祈求先祖,希望能制止、解除災禍。生了病不去請醫生,遭受禍害卻不去修養自己的操行,動不動就歸於鬼神帶來的兇禍,說是觸犯了禁忌。考慮問題很膚淺,對事情的分析不符合實際,這是一般人的才智。

【原文】

72·11猶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惡,系役時兇也。使殺人者求吉日出詣吏,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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