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傍晚,在朝陽區奧體中心訓練館西北側,將事主繆某停放在該處的白色桑塔納牌2000型轎車後備箱內的人民幣4000餘元及銀行卡等物品竊走。被告人王京生夥同他人於2004年7月的一天凌晨,在朝陽區三里屯凱富大廈停車場內,將事主馬某停放在該處的銀灰色捷達牌轎車後備箱內的一個旅行包竊走。包內放有人民幣2萬元及衣物數件。被告人王京生作案後化名潛逃,後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服刑期間其向公安機關坦白了上述故意殺人及盜竊事實。 。。
第三章:法網恢恢;逃進監獄也枉然(6)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京生犯罪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京生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告人王京生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面對法院的指控,眼神迷茫的王京生思索了一下,才開口說話:“殺人這事是有,但對方具有完全責任。”
王京生稱,當天跳舞的時候,他們同行的一名女朋友在DJ臺上舞動,而周宗壽卻摸她的大腿。之後雙方人員發生互毆,最終演變成血案。王京生說,互毆中,他的殺人行為是出於防衛。
隨後,公訴人抖出一個“包袱”,將一組照片拿給王京生辨認,“這裡面哪個是你?”
“5號是我呀。”王京生顯然沒明白怎麼回事。
“保安辨認出5號男子,就是他當天看到的行兇者。”公訴人吐出了辨認照片的原因,“保安當時就在附近看守,他看到5號照片中的男子持刀傷害他人,而並沒有看到對方毆打5號男子”。
“我不這麼認為,當時JJ裡很暗,都是鐳射光,他根本不可能看清楚我,更不可能從一張小照片中,清楚地辨認出我”。
“雖然JJ舞廳內燈光很暗,但保安是一個成年人,他距離你們很近,近距離是完全可以看清的”。
“我們爭執時,並沒有保安前來制止,如果馮某離我這麼近,他當時為什麼沒有上前維持秩序?”
公訴人沒有就這個問題繼續與王京生爭辯,他舉出驗屍報告,兩個死者都是心臟中刀,完全是致命傷。公訴人指出,在死者倒地後,王京生或者繼續用刀扎,或者採取放任態度,逃跑離開,顯然不是防衛或者意外。
王京生是累犯,又在殺人後潛逃多年,他熟悉法律,他知道自己存在坦白的從輕條件。王京生在庭上之反覆辯駁對方有過錯在先,為的就是減輕自己主觀上的過失,因為如果能證實被害人確實存在過失,王京生則又增加了一份從輕的把握。
但是,王京生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而且自首缺乏主動性,法院對王京生所犯故意殺人罪不予從輕處罰。鑑於王京生所犯盜竊罪系坦白,法院只對他所犯盜竊罪依法酌予從輕處罰。
在庭上,王成國和張正喜兩個死者的家屬向王京生提出了各25萬餘元的賠償。王京生表示,他自己並沒有錢,但他願意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希望法庭可以幫他聯絡父母,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支付賠償款。但在法院宣判前,這些調解沒有結果。
2006年7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京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王京生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法院判決王京生賠償3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1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王京生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了王京生的上訴,維持原審刑事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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