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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萬元。這讓王某覺得於湖說話算數,很講誠信。趁這個機會,於湖鼓動王某做做“市場”,介紹幾個朋友投資,可以給王某一定比例的好處費。王某就介紹了幾個朋友跟於湖認識,王某的朋友也紛紛投了資。拿到錢後,於湖立即按投資人投資額的1%給王某好處費。之後,王某的朋友再介紹他人投資,於湖也會給王某好處。

2003年1月,於湖突然提出給王某買輛車,這使王某欣喜若狂。於湖支付了首付款及利息,分期付款用王某的名字買了一輛愛麗舍轎車。此後,王某每天都開車陪於湖送利息、談客戶,於湖給王某出車費和油錢。於湖之所以用王某的名字買車,一是讓王某鐵心跟她幹,二是透過買車吸引其他投資人來投資。同時,於湖還向客戶介紹王某是她的秘書,其實於湖之前從未提出讓王某做她的秘書,也沒給王某開過工資,王某隻不過是於湖的一個“托兒”。

就這樣,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獲,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於湖以透過證券、期貨交易為他人理財為名,允諾集資無風險、給付高額回報等方法,共騙取集資款1600餘萬元。但直到於湖被判刑為止,追繳回來的不到270萬元。

於湖之所以屢屢得手,靠的正是她及時“返息”的“誠信”。但是,在這所謂“誠信”的背後,其實是於湖“拆東牆補西牆”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於湖詐騙了180多人的1600萬元,最後只追繳了270多萬元。那麼這1570萬元哪裡去了呢?

在1999年之前,於湖雖然幫助很多人炒股,也償還利息,但並沒有為自己掘下巨大的金融黑洞。當時她付的利息很高,之後股市下跌不好做了,炒股失利使得她不但把自家的老本賠了進去,還欠下了很多親戚委託她炒股的錢,虛榮的於湖自己掘下的窟窿越來越大,為了撐住自己的面子,她只好用別人委託理財的錢來週轉,償還以前親友和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從2000年開始,她收了近2000萬元,主要是用於週轉利息,真正投資股票、期貨的只有115萬元。還有一部分資金作為付給介紹人的好處費,以及用於日常請客消費和度假等開銷。

熟悉於湖的人都瞭解她有一個特別的愛好,就是幾乎每週都要帶朋友到郊區的度假村去消費,尤其是京郊一些大型的溫泉度假村,到處留下於湖在投資者前呼後擁下一擲千金的身影。據某溫泉度假村常務副總經理證實,2002年於湖多次組織一些人到溫泉度假村消費,每次都是以開會的名義來,直到2003年底。度假村的門票每人40至60元,就餐每人約40元,保齡球每次15元,歌廳門票每人20元,點歌一首5元。上述專案於湖組織的人都消費過。據溫泉度假村財務部主管證實,於湖帶人到度假村消費有時達到30人,週末單天最高流水8千元。

於湖這樣做,無非是製造一種她一直在賺錢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的人來投資,不斷地填補她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在這種假象的背後,於湖其實一直知道真相終究會有一天會被揭穿,只是她希望這一天來得越晚越好。為了維持這種表面的繁榮,她不得不投入所有的精力,除了請客就是帶著司機跑遍全城為投資人送利息。

在這種假象背後的真實情況是,從1997年開始,於湖在北京證券有限公司永內東街營業部炒股,於湖與丈夫在營業部各有一個賬戶,但於湖平時很少到營業部交易。於湖的賬戶屬於“中戶”,即50萬元以上的股民,是個人炒股。據有關證據證明,於湖炒股的最高額是100萬元左右,總體上處於虧損狀態。從1999年起,股票市場開始下跌,於湖所做的股票應該賠了投資額的30%至50%左右。此後幾年股市不好,股市正常時,高手投資的利潤也就10%左右,即使營業部內部人幫助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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