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分錢不給,如果她願意就談,不願意要經過法院也可以……”。
董女士能夠提供的只有這些轉賬記錄,並沒有其他借款證據,我們想知道這件事情從法律角度該如何分析???
630法律服務團的田小江律師表示:對於戀愛期間的花費,如果女方認為是借款,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此外,關於微信轉賬八千多元,女方也需要證明是借款,因為她每一筆轉錢的金額都比較少,都是三百、五百,最多一千,並且雙方是在談戀愛期間轉賬的,現在女方主張說是借款,除非她有證據證明當時是借給男方的,否則她要主張借款這個請求,這個主張就不能成立,就得不到支援……
當初二人深陷外地的傳銷組織,一度相濡以沫,逃離困境,如今因為錢款而再起糾紛,這確實讓人唏噓……
目前,兩人仍在就此事進行協商……
在這裡,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戀愛期間,如果有錢款往來,如果自認為是借款,那麼最好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作為憑據,以免事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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