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疑這個直到一九二六年之前都有效。因為新法對它相反的一面沒有相關
陳述,所以我們有必要假設它依然行之有效。哈,眼下我們這個案子,你負責的原
告既非死者直系子女,又非死者子女的孩子,又非死者姐姐的孩子,她只是死者的
去世的姐姐的堂侄女而已。因此,根據新法她應該從繼承者的行列中排除,不是嗎
?&rdo;
&ldo;我同意你的看法。&rdo;默博斯先生點頭。
&ldo;而且,&rdo;坦金頓先生繼續道,&ldo;一九二五年後,&l;後裔&r;在遺囑與契約中不
只代表&l;最大範圍繼承人&r;。這至少清楚地表明一八三七年的遺囑法已經廢除了這
一條。但是在現在的闡釋中它可能有一個趨向性暗示,因此很可能對法庭在依據新
法就&l;繼承人&r;這個詞闡釋的看法上產生影響!&rdo;
&ldo;好!&rdo;默博斯先生大聲說,&ldo;我太同意你這出色的觀點了。&rdo;
&ldo;在任何案件裡,&rdo;帕克插話道,&ldo;案件中的任何不確定點都要像證明誰該被
從繼承者的行列裡排除一樣找出謀殺案裡的動機,舉出合理的行動證明罪犯的罪行。
如果瑪麗&iddot;惠特克只是認為她姨媽如果活到一九二六年她將失去她應得的那份錢,
她姨媽應該被排除的話,還顯得早了一點,應該再確認。&rdo;
&ldo;非常正確!&rdo;默博斯先生表示認同。
&ldo;聰明,非常聰明,哈哈!&rdo;坦金頓先生補充,&ldo;但你應該意識到你所有的理
論都是建立在瑪麗&iddot;惠特克早在一九二五年十月就已經知道新法及其相關的論述了,
對不對?&rdo;
&ldo;不容置疑。&rdo;溫姆西說,&ldo;我記得在晚報上讀過一篇文章,我認為是在幾個
月前‐‐大約是在第二次閱讀新法的時候。這令我對那段時間記憶深刻,我試著用
整晚記住所有被排除的那些久未謀面的繼承人。你知道,瑪麗&iddot;惠特克也很容易就
能記起。&rdo;
&ldo;噢,如果她想到了,她一定是聽取了建議。&rdo;默博斯先生說道,&ldo;她的男朋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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