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的對策
由於我國的投資銀行業處於比較初級的發展階段,所以選擇合理的經營模式就顯得非常重要。在這一基本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鑑過去發達國家銀行業的經驗。一般來說,投資銀行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以美、日、英為代表的商業銀行業與投資銀行業長期分業經營模式,尤其以美國在從上世紀30年代到上世紀末的一直採用此模式最為典型。第二種是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相混合的經營方式。尤其主要是商業銀行經營投資銀行業務。例如德國即為此典型代表。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分業經營的模式下,商業銀行不進入高風險的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就可以避免給整個的金融和信用體系帶來巨大的風險;同時,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分業可以避免形成金融業的壟斷經營模式,從而充分發揮自由競爭來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消除混業經營的風險也就是美國等許多國家在經歷了1929年一1933年的世界經濟大危機之後實行分業經營的原因。但是,在混業經營的模式下,投資銀行可以獲得數量更多、成本更低的資金融通;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資訊共享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更富競爭力。其實,無論分業制還是合業制,兩者的實際存在都表現出階段性。它們都是在一國的證券市場、金融市場乃至整體經濟發展到某一特定階段所應運而生的與之相適應的模式。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不成熟,市場規模偏小、監督機制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行為不規範。同時,市場運作機制還遠沒有建立健全,政府對於市場的發展仍起到決定性作用,而各種有利於風險規避和風險控制的衍生工具市場仍沒有發展起來。因此,在現階段,為給投資銀行業提供一個充分的發展空間,同時為保護證券市場規範、健康地執行,保證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投資銀行業與商業銀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是比較合適的。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分業制畢竟有著固有的缺陷,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金融風險,便於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金融當局的外部控制,但是也使得各金融機構的業務狹窄化。同時現實狀況是混業經營已成為不可抗拒的國際潮流,面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全球範圍內的競爭,英國和日本分別在80年代放鬆了對合業經營的限制,美國也於1999年11月4日透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止了1933年透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以及其它一些相關的法律中有關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三者跨界經營的條款,從而從根本上打破了對合業經營的限制。對於我國而言,加入了WTO之後,我們將面臨著國際上一流的投資銀行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國目前的以券商為主的投資銀行機構處於明顯的劣勢。但是正因為我國金融類公司處於劣勢和成長階段,所以要採取審慎的態度。權衡利弊,還是應該先採用分業製為主的模式,等分業制的模式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再逐步實行混業制的模式。從2008年開始爆發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恰恰說明了如果盲目的過早取消金融分業限制,就可能會導致類似於目前金融危機這樣的結果。因為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和美國投資銀行業和商業銀行業由原來的分業制改為混業制有很大的關係。 。。
11。2我國投行發展併購業務面臨的機遇與挑戰(5)
儘管目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使人們對於投行業務產生了一定的負面的評價,但是投行業務一個鮮明特點卻不容忽視。就是投行業務的不斷的拓展和創新,使得投行在金融市場快速變化的情況下保持前沿競爭力。同時投資銀行業務範圍的拓展,也有利於投行分散非系統性分險。因此,拓展我國投行業務的範圍對於投行業務的持續發展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國內從事投行業務的金融類公司的主要問題在於國內券商的主要利潤來源仍然集中在投資銀行傳統的三大業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