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那個劉執禮這是在給自己找事做。
這份出警以及開具罰單的記錄需要書寫出來,如果沒有劉執禮上述這件事,那麼這個流程可以省去,只需要記錄罰金的追蹤記錄就行。
此外法院那邊還需要警方提供相關的處理檔案,也就是說這份檔案需要準備兩份,其中一份留在警局備案,另外一份遞交給法院,等這個案子審理判決之後,他還得再寫一份關於這件案子最終的處理結果交給內勤存檔。
一想到自己剛來工作第一天就要寫兩份檔案,後續案子判決之後還要再寫一份,吳光琮就感覺十分的麻煩。
倒不是他寫不了這種檔案,警局那邊都有樣品,照著大概格式書寫並不困難。他是想到了這類案件不會是個例,以後只會越來越多,再想到警局招募書辦的數量明顯不夠,他恐怕要在很長時間裡都被這種繁瑣的事情困擾,越想越覺得鬱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