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資金問題呢?發行晉鈔吧,第3次晉鈔剛剛回籠完畢,再發恐無信用,而且國民黨中央明令禁止發行地方紙幣。想來想去,閻錫山豁然想到自己曾提出的“物產證券”,於是決定由合作社發行“合作券”——“產物的收條”。
起初,閻錫山計劃由隨部經濟管理社,用合作券的名稱,立一折子,不印票子,交產品買貨,一律記入摺子。但是,因立摺存帳太繁瑣,遂決定由隨部經濟管理社印發合作券。
合作券雖不是貨幣,但是一種有價證券。為保證印刷精美,防止偽造,閻錫山又決定由其印票機構——晉興出版社統一印製。票面分1元、5元、10元3種,並印有縣名。然後,由山西省經濟管理局合作事業管理處發行。
閻錫山為避免國民黨中央的責難,以示合作券與貨幣有所區別,特規定了合作券的五條原則:(一)以一縣為流通範圍,一出縣境,即不能流通,縣與縣間使用匯兌辦法;(二)合作券是產物的收條,把“發行”叫做“開付”;(三)不使用金融機構發行,而用商業機構——合作供銷社開付;(四)按各縣生產情形及交易總額決定應印數量,決不多印;(五)不印輔幣,由各收合作社自印5角、2角5分、1角三種“找零憑條”。
閻錫山認為,合作券的開付,有一舉多得的好處:一則可以鼓勵生產,二則可以便利消費;三則可以補救貨幣上籌碼的不足。
為了保證合作券的順利發放,閻錫山還頒佈了《山西省各縣經濟合作社聯合社開付合作券辦法》。規定合作券僅限於在原開付之合聯社所屬縣境內購買物品;持券人如果向它縣購買物品,或在它處有需用,得請求付合作券之合聯社為之匯兌;合作券以日工為計算標準,每一日工摺合作券為10元;合作券接受產物,須依據評定之價格,開付合作券;合作社必須收若干物,付若干券,不得將合作券移作另項開支等等。
一、“克難”求存(8)
根據上述辦法,山西省經濟管理局合作事業管理處,將合作券分發給各縣合作社,然後透過接收產物向外開付,各縣的糧食調節處,用合作券(記帳撥付)收購人民的糧食。而人民則用合作券到合作社購買所需的生活用品。
因此,閻錫山自豪地說:“我新經濟的靈魂,是擴大生產;而接收產物唯一的武器是合作券,可以說合作券是新經濟制度的中心”。合作券不僅“可以鼓勵人民無限制的發展生產”,而且由於“合作券是接收產物的收條,收一物,發一券,券物相等,不會貶值落價”。因為,合作券不受市場價格的影響,收物付券,收若干物,付若干券,產物的價值不變,合作券的價值也不變。所以,付出的合作券越多,接收的產物就越多,產物越多,國民經濟就越繁榮,人民的生活也就越富裕。合作券在閻錫山眼裡彷彿成了救世良方。
那麼,開付合作券的結果如何?廣大晉西人民的生活是否因之而有所改善呢?事實卻與閻錫山所想象的大相徑庭。
合作券的發行,既沒有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也未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閻錫山讓山西省經濟管理局糧食調節處,用合作券向農民購買糧食,而且規定每石小麥15元,固定不變。當時合作券與法幣之比為1∶2,即每石小麥為法幣30元。可是,小麥漲價至每石法幣40、50、60元時,而合作券價仍為15元。這就嚴重地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用同等價值的糧食買不到相應的貨物,農民不再將糧食交付合作社。後由於商品供給緊張,物價飛漲,糧食調節處才將糧價調整為,每石小麥合作券250元,不久,每石小麥漲價至法幣4000元,但收購價仍為合作券250元。據統計,從1943年初至1945年7月,閻錫山共發行合作券700餘萬元,其中絕大部分用於購糧,共購得3萬多石糧食。僅此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