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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吳世濟來講,最大的驚喜是官軍首領楊武烈。楊武烈本系儒生,因見社稷將傾,毅然投筆從戎。作為“儒將”,楊武烈律己律下,甚為嚴格。因而吳世濟和太和縣士紳一直擔心的“兵禍甚於寇”的局面並未出現。
尾聲
1635年,以帝號紀年則為崇禎八年。這一年,無論對崇禎皇帝還是對吳世濟而言,都是頗為重要的一年。
這一年裡,鳳陽皇陵被焚,作為朱元璋的子孫,崇禎皇帝朱由檢當然清楚朱家“祖墳”被毀的意義。十月初,一貫剛愎自用的崇禎皇帝,第一次頒佈“罪己詔”, 向天下臣民承認自己的錯誤。可這個舉動根本無法挽救局勢。正如鳳陽皇陵被焚背後暗示的政治寓意一樣,明王朝此後內憂外患愈演愈烈,最終走向滅亡。
對吳世濟而言,這也是頗為不平凡的一年。在任太和縣令之前,吳世濟未做過縣令,更沒有有任何軍事指揮經驗。在“流寇”壓境之際,一介書生的吳世濟全力協調官、紳、民、兵之間的關係,為太和縣構築起了一個堅固的防禦體系,頂住了“土賊”與“流寇”進攻與騷擾。四年之後,吳世濟任滿離任。太和縣士紳百姓立碑以記其功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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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法官,還是買法官(1)
法官不得與律師有利益糾葛,這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然而,在美國許多州,法官候選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向當地律師事務所募集選舉經費,且受法律保護,這無疑令外國研究者們感覺匪夷所思。事實上,上述現象的發生,與最具美國特色,又頗受世人爭議的州法官選舉制度,有著密切關聯。
在美國,無論是聯邦最高法院*官,還是其他聯邦法官,都是經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透過後,再由總統任命。這種法官選任程式,一般被稱為“任命制”。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官,都是以這種形式產生,只是任命者或為總統,或為議會,或為特設委員會罷了。與“任命制”相對應的,則是“選舉制”,即透過公民投票選出法官。
記得過去讀書時,老師總會以羨慕語氣談到美國的司法獨立。而獨立的首要標準,就是法官任職終身制。法官一旦上任,未經彈劾,任何人都無權將其免職。但是,系統研究美國司法體制後,我才發現,美國50個州中,以選舉形式選任法官的州,居然有39個之多。也就是說,美國絕大多數法官,其實是老百姓“選”出來的。既是選舉,當然會有任期,具體程式也難免會受政黨、民意或利益集團影響,如此一來,司法的中立性、獨立性肯定會受到干擾。向來標榜司法獨立的美國,為什麼會選擇這樣一種法官選任方式,實在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對一項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釋,常常藏身於其歷史,而非它現在的執行之中。美國獨立之前,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北美十三州,法官多由英國國王或各州州長直接任命,也就是說,國王或行政機關握有司法人事大權。這種情況下,司法獨立當然很難得到保障。國王或州長一旦不喜歡某位法官的判決結果,就會隨意將其撤換,以本人親信取而代之,根本不考慮後者是否具備法官資格。因此,美國建國後,特別注重司法獨立,竭力避免行政權控制司法權的情形發生。建國之初,各州法官或由議會選任,或由州長提名,議會確認透過,法官任職終身制也逐步確立。
美國第二任總統,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上臺後,推崇精英治國,反對建立普遍*。當時,法國大革命正如火如荼,國內民眾受其感染,提出不少*訴求。異議者受政府壓制後,也喜歡藉助媒體,批評政府施政不公。這一時期,新聞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