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楊廣的王朝裡依然有著強大的能量。楊廣的舉措觸動了這些門閥大族的利益,這為日後門閥大族的反叛埋下了禍根。這也是為什麼父親楊堅曾把在自己手中萌芽的科舉之制荒廢,他沒有魄力去面對強大到可以引起自己帝國動盪甚至滅亡的反對力量。
楊廣應該知道他的超前舉措會給自己的帝國留下動亂的隱患,但是那時的他更多的或許是對自己和帝國的絕對自信,他相信自己有能力去掌握一切,所以在後來楊廣還是一如既往的不顧反對執行自己的科舉政策。
楊廣在洛陽新城度過了一個新年後,於大業三年(607)三月起駕從洛陽回到闊別兩年五個月之久的京師長安,這意味著楊廣的第一次巡視天下完成。楊廣回到長安後,不知道是不喜歡長安還是真的坐不住。在回到長安一個月都不到就下詔曰:“古者帝王觀風問俗,皆所以憂勤兆庶,安集遐荒。自蕃夷內附,未遑親撫,山東經亂,須加存恤。今欲安輯河北,巡省趙、魏。所司依式。”即楊廣又要出巡天下,上次是南巡,這次他要向北巡視。
在楊廣下達他要北巡的詔書後,又下一詔書,詔書是“頒律令,大赦天下,關內給復三年”。這律令就是大業二年(606)十月楊廣命牛弘等人更定的新律《大業律》,其實在楊廣下令著手製定《大業律》時,隋已有一部頗為美備的律典,即開皇元年始纂、開皇三年定型的《開皇律》。之所以說《開皇律》是一部良律,首先該律典體現了“除苛慘之法,務在寬平”,“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寬刑理念。這是自漢至隋法制發展的一個趨勢,到《開皇律》可謂始集其成。其次律典的結構嚴謹,律文簡潔明瞭,概念明確,一改前朝律文冗長,博而非要的痼疾,這是魏晉玄學“辨名析理”的方法論在律典編纂中應用的結果。最後也是該律典最實際的確立了“十惡”、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法典所沿用。明末清初大思想家王夫之對《開皇律》有著這樣的高度的評價:“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政之澤遠矣。千餘年間,非無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法定故也。”
《開皇律》雖為一代良典,但亦有不盡如人意之處。而作為一個新皇帝、一個有著巨大政治夢想的楊廣也是“以高祖禁網深刻”,所以下詔希望編寫一部比《開皇律》更為寬鬆完美的律法,經過對《開皇律》近六個月的反覆刪減補充,最後就有這部飽受後世爭議的《大業律》。
楊廣頒佈了的《大業律》:凡五百條,為十八篇: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五刑之內,降重為輕的有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這部典律是本著寬政、施薄罰的原則編寫的,故而它延續了《開皇律》寬刑的理念。但是該典律的最大特點在於與歷代不同的株連制度,歷代王朝均規定,犯謀反等大罪,父子兄弟均斬,家口沒官為奴。而楊廣認為這條法律太不人道,他說:“罪不及嗣,既弘於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因而在《大業律》中楊廣斷然取消了連坐之罪,開創了中國法律史的一個獨一無二的先河:廢除了對謀反大罪的連坐。這是中國法制史走出的極為重要的一步,可惜這一步到了唐代又退了回去。僅此一點,就可以說這部《大業律》是中國古代歷史上最為寬大的法律。
新法典的寬大加上由於楊堅晚年的時候律法變得比實際上的《開皇律》更為嚴厲,所以這部新的典律頒佈之後,受到普通民眾的廣大歡迎。
對於這樣一部超前寬大的典律,為什麼還會在後世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呢?這就與下令制定它的楊廣有莫大的關係了,因為楊廣制定這部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