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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嫻泰說在一家賓館的餐廳裡,有一位俄羅斯女招待在7月5日那天午飯時接待了他們。“她肯定記得我們,”嫻泰一口咬定,“因為我們誇獎了她的髮式使她很開心,後來又給了她超額的小費。”結果餐廳經理說他們在7月份根本沒有俄羅斯小姐,他甚至還拿出了工資名單作證。當偵探們將這個訊息告訴嫻泰時,她不假思索地說:“警察搗了鬼。他們不讓她和你們見面。” 再比如有一位咖啡店的墨西哥小姐叫露依莎,“我們每次去都是她接待。7月5日那天我們要了咖啡和蘋果派。她肯定記得,她認識我們。”沒錯,是有露依莎這麼一個人,她也記得嫻泰和肯尼。“但星期天我們從來不開門,從來不!”咖啡店經理為露依莎作證道。 如此折騰了一年之久,竟找不到一個證人來為1998年7月5日那天嫻泰和肯尼的行蹤作證。萊思·萊文說,直到此時他才相信,嫻泰講的每一句話都是謊言。 1999年12月,預審開庭前幾天,突然有個自稱是皇宮大酒店的調酒師找上門來,說他在頭年7月5日下午看見過嫻泰和肯尼。律師們當場為他錄了像,但後來並沒有提交法庭,因為此人的證詞紕漏太多。他對18個月前發生的事情所提供的一些非常詳盡的細節,不免令人對其超常的記憶力產生懷疑。更令人生疑的是,就在這位證人露面之前,有一個年輕的女人曾經找到律師們的辦公室,交給他們一張嫻泰親筆寫的條子,要他們付給來人200美元。律師們就此事追問嫻泰時,她東拉西扯,顛三倒四,末了也沒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嫻泰的律師們甚至不願意讓公訴方知道這件事,因為那位“證人”如果出庭,肯定會在交叉取證時露出馬腳,使被告方弄巧成拙。 嫻泰和肯尼還寫下一長串“熟人和朋友”的電話號碼和地址,說他們也能在某些問題上為嫻泰兩人作證。但等到律師和偵探們照著號碼撥過去時,好多人一聽是關於嫻泰的事,馬上就把電話給結束通話了。 嫻泰是一個非常難纏的女人,她總是希望她周圍的人都圍著她團團轉。她可以一天給律師打十幾次電話,每次幾十分鐘甚至幾小時,以至引起監獄中其他犯人的不滿,獄方只得禁止她使用電話數日,以示懲罰。她也從不分白天黑夜,節日週末,如果哪天晚上她失眠,那她的律師們就活該倒黴。後來律師們不得不以辭職相威脅,重新和她約法三章。 嫻泰也是一個主觀武斷自作聰明卻毫無自知之明的人,她一貫的作派就是要別人都聽她的,對她的辯護小組也不例外。她經常駁回律師們的種種建議,有幾次連肯尼都站到了她的對立面。但只要是嫻泰認準的事,誰也休想改變她。 一般來講,在一場官司中,委託人只需要對以下的問題作出決定:一、是否承認“有罪”;二、是讓陪審團裁決,還是免去陪審團,由法官一人斷案;三、是否出庭作證,並且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獨立接受公訴方的交叉取證。其他策略性的問題和辯護技巧等等則應留給律師。 隨著開庭日期越來越近,而被告方仍未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嫻泰不顧律師們的再三勸阻,一定要向新聞界講她的“故事”。理由是,如果她不站出來說話,人們知道的就只是警方的一面之詞。律師們已經聽了太多嫻泰的“故事”,知道她會說些什麼,也知道最後將是什麼結果。後來雙方總算達成協議,如果嫻泰一定要對公眾“亮相”,每次採訪都必須有她的律師或偵探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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