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和播音更沒有一個環節會因我的私人官司受到影響。有鞏沙、王富等律師代我對簿公堂,因此,官司只是我那時一個十分微小的芥豆之事,甚至我似乎處在無是無非的境況之中。我以為,儘管有許多值得回味和借鑑的失誤,但我一路走過來了,而且一切尚好。當然我也希望,遇到煩事的任何人都以我為鑑。
疑義誰與析
疑義誰與析
我的律師楊曉虹曾告訴我,她在與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公事接觸時,對方對她說:“這個案子的結果,趙將可能賠付對方人民幣五萬元以內。”
我立即產生了這樣兩個疑問:
首先,無論如何,不應在案子未審結之前得出最終的結果,是非尚未斷明,就把判決定好。這是隨意聊天嗎?不會,在履行法律公務時,沒有聊天這個環節,也不可能有聊天這份心情;我只能懷疑對方早已把審判程式和結果策劃敲定,明示“錢也不多,你認了吧”,我只能這樣理解。
其次,案子的標的就是最終索賠的錢數,這個錢的數目(五萬元以下)卻是中級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的案子。就是說根據原告的標的額(即索賠數額),這個案子應由區一級基層法院受理。
綜上考量,能在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必有來頭和立案前的“會商”,這個會商已包含了“不立則已,立則必勝”,結果的賠付也已經內定或說輕點,某法官已考量過。諸君,這法官怎不與我律師聊聊對方敗訴將會如何。只聊出一面想法,也可能會導致一面官司。
至今,我雖然一審勝了官司,但對於對方可能存在的疑點,揮之不去。
以上的懷疑還有佐證,就是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方面為了這麼小標的額的民事訴訟,居然勞師遠征,風風火火,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陣勢,“鬧”上機關大門,為之過甚,顯現出教養、作風以及執法意識的低下。
然而事與願違,當出乎始作俑者的預想,這個他們自恃必勝的案子,在公眾的關注和海淀法院的判決影響下,是原告Z某以敗訴告一段落,濟南中級人民法院畢竟是在黨、政、人民的監督之下,為人民辦事的法律部門,畢竟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以個別人的預謀為準則,一審判對方敗訴,而這個判決的結果,已形成一份法律檔案,理應一視同仁,是否也要派人過來到上次遞傳票的地點,也以刻不容緩的樣子遞到我手中,像發給我傳票一般風風火火才算正常呢?事實是,這回沒派一人傳遞,只裝在檔案袋內寄到北京再轉給我。
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曾在結案一年後給我來過一封徵求意見函,我由於忙,一直拖欠至今,藉此之機,謹獻此言:“維護公平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當然,濟南中院的判決我認為是公正的。('EX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