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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九章》(1),誰所作也?”彼聞皋陶作獄,必將曰:“皋陶也。”詰曰:“皋陶,唐、虞時,唐、虞之刑五刑(2),案今律無五刑之文。”或曰:“簫何也。”詰曰:“簫何,高祖時也。孝文之時,齊太倉令淳有德有罪(3),徵詣長安(4),其女緹縈為父上書(5),言肉刑壹施(6),不得改悔。文帝痛其言,乃改肉刑(7)。案今《九章》象刑(8),非肉刑也。文帝在簫何後,知時肉刑也,簫何所造,反是肉刑也(9)?而云《九章》簫何所造乎(10)?”古禮三百(11),威儀三千(12),刑亦正刑三百(13),科條三千(14),出於禮,入於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數也。今《禮經》十六(15),簫何律有九章,不相應,又何?五經題篇,皆以事義別之(16),至禮與律獨經也(17),題之,禮言《昏禮》(18),律言《盜律》何(19)?

【註釋】

(1)《九章》:指西漢初年簫何根據秦律制定的《九章律》,其九律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和廄律。

(2)五刑:指墨,刺面;劓(yì疫),割鼻;刖(fèi廢),斷足;宮,破壞生殖機能;大辟,死刑;五種刑法。

(3)齊:西漢初年分封的諸侯王國,在今山東省北部。太倉令:官名。大司農的屬官,管理太倉(國家總糧庫)糧食的出納。這裡指主管齊國糧倉的官員。德:疑“意”形近而誤。《史記·倉公列傳》作“淳于意”,可證。淳于意:人名。姓淳于,名意。

(4)徵:召。這裡指押送。長安:西漢時都城,在今陝西省西安市西北。

(5)緹縈(tíyíng提營):淳于意的小女兒。

(6)肉刑:指摧殘人肉體的刑罰,像刺面、割鼻、斷足等。

(7)以上事參見《史記·文帝紀》、《史記·倉公列傳》、《漢書·刑法志》。

(8)象刑:《白虎通德論·五刑》:“五帝畫象者,其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臏者以墨幪其臏處而畫之,犯宮者屨扉,犯大辟者布衣無領。”《漢書·刑法志》:“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這裡王充是把漢代刑法中的部分,如給犯人剃光頭以示汙辱等,稱作“象刑”。

(9)肉:根據文意,疑是“象”之誤。據上文“肉刑”而抄誤。

(10)而:通“能”。

(11)古禮:《禮》中規定的條文。簫何(?~公元前193年):漢初大臣。沛縣(今屬江蘇)人。秦末佐劉邦起義,攻咸陽後,收取秦朝律令圖書。楚漢戰爭中,留守關中,薦韓信為大將,對劉邦建立漢朝起了重要作用。並制定律令制度,所作《九章律》今佚。三百:這和下文的“三十”都是就大數而言,表示很多。

(12)威儀:關於禮節儀式的具體規定。以上參見《禮記·中庸》。

(13)正刑:這裡指刑法的綱目。

(14)科條:這裡指刑法的細目。以上參見《尚書·呂刑》。

(15)《禮經》:即《儀禮》。

(16)事義:治事的道理。這裡指各篇的具體內容。

(17)獨(獨):根據文意,疑“猶(猶)”字形近而誤。猶:均,同樣。

(18)《昏禮》:《儀禮》中的一篇,與文意不合。“昏”,章錄楊校宋本作“經”,可從。《經禮》即《儀禮》。

(19)《盜律》:簫何《九章律》中的第一篇。

【譯文】

研究講解法律的人,也是儒生。問他們:“《九章》是誰製作的?”他們聽說皋陶作過堯、舜時的司法官,一定要說:“皋陶。”往下追問:“皋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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