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徐應龍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此案,可以申請回避。
對於這些徐應龍都沒有提出異議,他沒有讓任何人迴避。儘管徐應龍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是審判長本人很可能已經被某些人打了招呼,但是一來他沒有證據,二來他也不認為換來其他的審判人員就一定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徐應龍同意眼下的合議庭陣容,反正當他一會兒打臉的時候,越是和此案牽扯越深的人就越會感覺到疼。
由於徐應龍沒有提出更換法官或者其他審判人員,法庭自動進入第二階段,即法院調查階段。
根據程式,先是由公訴人讀起訴書。男性公訴人起身後大聲讀著早就制定好的起訴書,在這份起訴書中對此提到了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等詞語。同時還提到徐應龍在被捕後態度惡劣,建議法庭從嚴從重懲罰。
接著法庭要求公訴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以確認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女性公訴員起身說道:“公安機關在現場收集到的證據包括受害者被撕裂的長裙、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被受害人抓傷的印記、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精斑!”
“我們對公安機關收集到的證據進行了核實,從被撕碎的長裙上提取的指紋與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而現場遺留的精斑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所有證物合法有效。”
“除了物證之外,我們還找到了多位人證,現在我請求1號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與審判員交流了一會之後說道:“法庭允許公訴機關的1號證人出庭!”
很快一個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被帶進了開庭現場,男性公訴員起身說道:“1號證人是天鹿大酒店的的工作人員,也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英雄之一,現在請他為我們說一說當時的情況。”
“我叫楊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酒店保安。2014年x月x日上午,本人像往常一樣到酒店六樓進行巡視,突然聽到有人喊救命,後鎖定傳出聲音的是608房間,於是報告到總檯,由他們用備用房卡開啟房門,然後我們衝進屋裡將犯罪嫌疑人制服!”證人說道。
“請問你們進去的時候看到了什麼,犯罪嫌疑人正在幹什麼?”公訴員再次問道。
“犯罪嫌疑人正在撕扯被害人的衣服,並且將她壓在床上,而被害人正在拼命地掙扎!”一號證人道。
“謝謝你出庭作證,也謝謝你勇敢制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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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我是太監(新書求圍觀!)
接著男性公訴員再次起身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請求2號證人出庭作證!”
在得到審判長的允許之後,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被帶了進來。
公訴員介紹道:“2號證人同樣是天鹿大酒店的工作人員,是六樓的保潔員,她是第一個聽到被害人呼救的人,現在請她向我們說一說她看到的聽到的!”
“我叫許愛花,是天鹿大酒店的保潔員,主要是負責六樓的清潔工作。那天我正在打掃六樓的樓道,突然聽到608房間裡傳來爭吵聲,隨後又傳來女人的尖叫聲,不過我以為只是平常的吵架,或者是情侶之間的打鬧,所以就沒有在意,後來聽到有人喊救命,我意識到可能要出事,所以立即報告了總檯。”
公訴機關出示完證人證物,接下來便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向法庭宣讀代理詞。
楊凌的首席代理律師胡耀起身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案被告弓雖女幹原告的事實十分清楚,多份證人證言也對此予以印證,各份證據之間形成有效鏈條,均證實這樣的事實,而且被告對此也沒有異議。。。。。。因此,被告弓雖女幹罪名基本可以成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