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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他會放心地找到他的官司的答案。”法典條文涉及面之廣,規定之細,即使在現在也令人讚歎。法典提到王、祭司、軍官、士兵、商人、阿維魯(自由人)、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半自由人)、奴隸等不同人群。不同的社會階層還有僱主、僱工、放貸人、理髮師、建築工、醫生等等。從法典用不同的標準對待巴比倫社會中不同階級的人的觀念,我們可以準確地瞭解到兩河流域奴隸社會中的三個不同階級的社會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法典第215條到217條關於醫療事故的規定將自由人和奴隸區別得十分清楚:

1.如果醫生用青銅刀為自由人的傷口做手術,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銅刀在自由人的太陽穴上開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麼他應得10錙銀子報酬;

2.如果(那人是)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那麼他應得5錙銀子;

3.如果(那人是)人的奴隸,那麼奴隸主應給醫生2錙銀子。

法典第196條至第199條關於傷害的懲罰規定同樣把奴隸不當人:

如果一個自由人弄瞎了一個自由人的眼睛,那麼法律也應弄瞎他的眼睛;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3)

如果他折斷一個自由人的骨頭,那麼也應折斷他的骨頭;

如果他弄瞎了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的眼睛或是折斷了穆什基努的骨頭,那麼他應付出1斤銀子的罰金;

如果他弄瞎了一個人的奴隸的眼睛,或是折斷了一個人的奴隸的骨頭,那麼他應交付其價格的一半。

女祭司群體是古巴比倫社會的一個重要階層,她們的名目、等級繁多:恩圖最高祭司、那迪圖、塞克雷圖、卡迪什圖等各種宗教婦女。根據法典,侍奉主神馬爾杜克的不生育的那迪圖女祭司和王宮侍女的社會地位要高於普通女祭司和淑吉圖婦女,享有婚姻自主和財產自由處置權。

在《漢穆臘比法典》的前言和後記中,漢穆臘比兩次強調他的法律要“使強不能凌弱”。古代兩河流域王權和法典的中心思想是保護城邦中的貧弱公民、孤老寡幼,以保證城邦平民階級對國家的效忠。許多蘇美爾國王的銘文都提到“使強不凌弱”。法律解除人民困苦、促進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和國家必須緩和內部階級矛盾的思想在從《烏爾那穆法典》到漢穆臘比的各個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以“公正”的法律保護弱小者的主題思想從始至終貫穿在法典的條文之中。如法典第28、29條規定:如果重灌士兵或輕裝士兵從王的要塞中被俘虜了,而他的兒子能服他的役,那麼田園應交給兒子,他應該服他父親的兵役。如果他兒子年幼,不能服他父親的兵役,那麼三分之一的田園應交給他母親,以便他母親把他帶大。法典第48條規定:如果一個人身負債務而暴風雨又沖毀了他的田,或是由於缺水田沒有長出大麥,那麼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債主交糧,他可修改他的借貸契約,不付那一年的利息。法典第133、134條規定:如果一個人被俘,只要他家裡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間應始終保守她的貞潔,不得改嫁;如果他家裡沒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沒有罪。更明顯的是法典第19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收養了養子的人成了家,以後(自己)得了孩子,便決定革出養子,那兒子不應空手離開,他的養父應從他的財產中給他繼承份額的三分之一,然後他可離去。

以文字契約作判案證據是古代兩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點。古巴比倫人的生活裡幾乎處處都有楔文契約存在,它作為證據防止反悔和欺騙的法律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漢穆臘比法典》的條文經常把契約作為判案唯一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接受或保管了東西卻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他就是個賊,他將面臨被處死的危險;如果商人為(收)利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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