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的聲音問道:“請坐吧。我是仲裁官,編號九五二,請提出你的問題!”
清冷的聲音、冷漠的表情、有些機械化語言,若不是對方是個女子又身著官袍,朱建德簡直會認為對方是一個沙場老兵。他見對方說話,當下把匣子裡的文書拿出,只問道:“我看補償細則第三十二款中提到,如果耕地確實是地主用經商、自身積攢得來的資金,且是在非災年購買,那可酌情提高補償標準。”
朱建德說道這裡,把匣子裡的文書拿出道:“陸家有八百餘畝耕地是用自己積攢的……”
“如果說的陸守道、陸守業這兩戶的話,那麼他們不適用補償細則第三十二款,”女官清冷的說道,不帶絲毫感情,她翻開一本巨大的記錄本:“陸家發跡於康熙四十四年陸有為中進士之後,康熙五十二年買地五百石,五十六年買地一千石。鑑於陸家沒有其他營生,同時以陸有為的官俸計算,陸有為如果不貪賄,那麼陸家沒錢買地。
陸家之後雖然靠著自身積累資金賣地,可如果沒有康熙年陸有為貪賄所得,那麼陸家根本不可能靠自身積攢的資金買地。再有,前朝地契上的購入日期分別為乾隆五十四年、嘉慶十三年、同治三年、光緒元年到四年。乾隆五十四年府志記載為旱災,嘉慶十三年為蝗災,同治三年是捻軍起義,戰場就在山東一帶,而光緒元年道四年為丁戊奇荒,四年大荒下,北方五省餓斃一千萬人以上,民不聊生,地價極廉。
即便陸家真是靠自身積攢的銀兩購地,但按照補償細則第三十三款,災年所購入之田畝一律折價,不得額外補充的規定,這八百餘畝地也只能按兩成的地價補償。”
開國換了地契,新地契在政府手裡,按照舊地契上的日期和當地的府縣誌、傳、札記等文獻資料,買地時間和情況政府完全能瞭解的一清二楚;同時像陸家這樣的大地主,家譜、族人、同鄉等,對其發跡的舊事都會記憶的很清楚,畢竟暴發戶總是讓人豔羨眼紅的,且這還是陸家自豪於外人的光榮事蹟。
調查統計發現,除了開放通商口岸後的那些買辦,內陸省份或在開放口岸通商前,九成以上地主都是官宦出身,而以滿清雍正前那些可憐巴巴的官俸,乃至推出養廉銀後的官俸,都不足以讓官僚們擁有這麼多耕地。
所以真正得到全額補償的地主只有三種:一是靠勤儉持家的小地主,這些人省吃儉用、日夜操勞,就是想著某一天變成大地主,其發家的歷史,同村同宗之人都很瞭解,地契上也記載的很清楚,他們都是幾畝、十幾畝的買進耕地,不存在幾十畝、幾百畝這樣購地。只要他們購地時間不是在災年,那麼補償將是全額的;
二是內陸的商幫。這些人主要集中幾個特定的地方,晉商、微商、陝商、魯商、贛商,這些商幫都有跡可查,且正所謂士農工商,戶籍、保甲、魚鱗冊等上都會有其職業所屬的記載。這些人的地大多是靠經商所得購買,只要他們購地的時間不是在災年,那也能得到全額補償。而且這些人本是商人,錢到了他們手上根本不用擔心白銀窖藏的問題;
三是通商之後的大小買辦。這些人的錢坑蒙拐騙也好,為虎作倀也好,反正這些錢不是貪賄所得,只能定義為合法,既然合法,那麼只要不是災年低價購入耕地,那也能獲得全額補償。他們也和內陸的商幫一樣,沒有白銀窖藏問題。
範安制定的土改方案,被熟悉國情的岑熾這麼一改,頓時完全變了一個模樣。小地主所佔耕地只是地主所佔耕地面積的四成,且其中不少是官宦大地主分家而來的,真正靠自己勤儉持家積攢家業的不到其中的五成,' 注且這其中還有災年廉價耕地問題。(未完待續。。)
ps: 注:小地主比例參照太祖尋烏調查。
庚卷 第五十七章 獨立
而商幫和買辦其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