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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自動放棄依法索賠?又試問,農民按照依法治國方針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麼就成了“鬧事”呢?有關研究人員思考依法辦事,怎麼就成了“煽動”呢?難道面對違法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持續發展,大家都不吭聲,把農民看成“天生的該受難者”,就算是政治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在協商及調節不成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四條還規定:“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者應予懲戒。由此可知,陝西公私受損者向法院起訴,合理合法;不支援乃至壓制人們依法索賠,本身已經違法。

“犧牲‘小我’,顧全大局。”如今陝西省內外都有人依舊想用這句話應付渭南災民。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愛講三門峽建成運用以來“有過不可磨滅的功績”,要保下游,弦外之音也在這裡。我要說,對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這種思路,要堅決揚棄。

“揚棄”是不完全否定的否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仍應提倡舍“小我”顧大局,但不能動輒用這句話作為侵犯或不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藉口。它更不是權勢者違法亂紀的“紅傘”。具體到三門峽問題,那麼,這裡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界限:

第一,在技術上,它是小浪底工程的建成(時間大體在世紀之交)。此前此後,情況大不相同。此後,因為國家投巨資建此工程,其設計開發目標十分清楚,包括解除三門峽水庫承擔的黃河防洪、防凌、減淤、灌溉、供水等任務,因此,在理論上和在實際上,國家已經用自己的經濟行為,對當年三門峽建設決策中的某些失誤進行了負責的補救,國家不必要再擔負某個企業為自己賺錢而執意發電對渭南形成大面積傷害的責任,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有關人員也無權繼續以國家利益代表者自居,違法要求渭南農民做出自我犧牲。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作為市場中的一個微觀主體,三門峽水電企業必須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它只能代表它自己,根本無權代表黨和國家。在法律面前,它與陝西的任何一個企業,與關中的任何一個災農,都是平等的。雙方均無任何特權可以侵犯對方合法權益。以特權自居者也只能自討沒趣。坦率地講,三門峽水電企業的上級主管,作為國家職能部門,只能依法行政,無權繼續把自己的部門經濟利益包裝巧飾成國家利益,違法要求渭南災民“犧牲小我”。

第二,在法律上,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民商法的實施(《民法通則》初次頒佈於1986《水法》則頒佈於2000年)。在此以前,三門峽水庫對陝人的傷害,可以用“犧牲小我,顧全大局”了之。當時,為了避免黃河下游迫在眉睫的水災,大壩匆匆上馬。其中一個顯而易見的邏輯是:為了下游八千萬人的利益,犧牲陝西一百萬(當時最初擬移民九十萬)人的利益是值得的。在移民時,有關方面還喊出了“遷一家,保千家”的口號。渭南農民已經付出巨大犧牲。但在此之後,包括2003年洪災,大家均應嚴格依法辦事。三門峽水電企業及其上級主管,無權超越法律而侵害渭南農民合法權益。侵害之後,要求對方“犧牲小我”,簡直是無法無天,欺人太甚!

“渭南災農保的是私人財產,三門峽水庫可是國家財產,怎麼可以讓三門峽給農民賠款呢?這不是損公肥私嗎?”這種詰難,反映出拒斥本建議的一種十分過時的理念,也應予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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