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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文藝類書多按版稅付酬,而簽約時作者一般又希望出版社能多印,即可多掙版稅銀子又可把自己的書鋪滿全國各個角落,當然這也是作者對自己的作品充滿信心。但實際情況往往是並不如人意,多印的書銷不出去,被書店退回來積壓在出版社的庫房,造成出版社不小的損失,所以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當的原則,按實際銷售的數量付作者版稅。在這一方式上,還要請作者多體諒一下出版社的難處。

注4:第十二條當版稅按印數付酬改成按實際銷售數付酬後,版稅付酬時間被改成每半年付一次。

另:此合同為新聞出版署制定的合同樣本,各出版社具體操作時,往往根據不同內容的書稿做不同的刪減增加。

以下作者為甲方(授權方)出版社(商)為乙方(出版方)

一、授權模式1.目前大多數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寫的是: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全球範圍內”出版、發行該作品。

「說明」在版權貿易日益頻繁的今天,此款明顯不合時宜。因為作者的書稿可以同時授權大陸以外的地區出版,如臺灣、韓國甚至美國。這樣,一部書稿可以賣好幾份價格。

一般授權地區只針對某一特定領域,而不可泛稱,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2.同樣,還有這樣的條款:“乙方擁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包括:電子出版物、中文簡體版權、繁體海外版權及外文字等。”

「說明」在閱讀形式日益多樣的今天,此款有“斬草除根”之嫌。一部作品的專有著作權所衍生出的權益很多,除上述所說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簡體版權、繁體海外版權及外文字”外,還包括報刊轉載權、文摘權、演繹展覽權、播放表演權、廣告租型權、俱樂部專銷版權,以及攝製電影、電視、錄象作品權,甚至包括新近出現的手機閱讀、電子閱讀權等眾多權益形式。

所以,作者在簽定此項條款時,須為日後著想,千萬別以為“孩子”給別人了,你就不是他“爸爸”了。不論“孩子”的“新爸爸”是誰,你始終和這“孩子”有“血緣關係”的。

對策:針對上述兩項,通常的合同條款應如下(或類似如下形式)簽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以中文版簡體版平面印刷(或圖書)形式出版、發行該作品。除本合同所授權利外,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

“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除了以上所述相關權益外,還包括:縮寫本、摘編本、選編本。

二、授權期限老的出版合同會是10年的期限。大部分是5年期限。但是針對特殊作品,可特殊對待,有1年的合同期限,通常是3年的出版期限。

建議:對於一次性買斷的作品,建議只簽定3年期限。

三、稿費模式稿費有版稅、買斷以及字數加版稅的形式。作者容易忽略的有:1。出版方在簽定版稅時,會以銷售數為結算稿費的標準;「說明」作者在簽定版稅時,儘量爭取印數稿酬(目前絕大部分出版社是以印數稿酬結算稿酬的),即,版稅=出版物實際定價×印數×版稅率如果按銷售數作為結算稿費的標準,日後的稿費結算可能會很麻煩,出版社會以實際回款來結算。如果你的書發出去了,也賣掉了,但銷售商一年不回款,出版社會以此名義拖欠稿酬。弄不好,你得查詢發行部的明細帳,此類稿款被戲稱為:“狗屁帳”!

2.出版方在買斷時,不註明是稅後還是稅前;「說明」

兩字之差,有可能你的稿費會白白損失好幾千。如果是買斷,建議註明是稅後稿酬,尤其是與文化公司合作,更應該小心。

對策:出版社扣除作者個人所得稅是法定的,無可厚非。因此,在與出版社合作時,如果在簽定合同時,沒註明是稅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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