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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母親殺死父親,依我朝律法該當如何呢?兩位熟諳律法,應該知道,那時,不論是嫡母、繼母、還是慈母,作為子女的皆不再受子孫不得告祖父母、父母禁令的約束,也不再履行為尊者諱的義務,可以而且必須向官府告發!

父親也是尊長,母親也是尊長,何以如此呢?因為同為親情,父親重於母親,所以,於孝行之中,又加了尊卑的考量,父親之親尊於母親之親,因此母殺父,則應當舉告。程寺直、趙御使,本官說的對麼?”

程靈和趙久龍猶豫了一下,勉為其難地點了點頭,本朝律法如此,他們也辯駁不得。

楊帆又道:“我大周律規定,祖父母、父母被人毆打,子孫當即毆擊對方,若打傷對方,比照普通毆傷罪減一等處治。楊某想請教兩位,他人毆打了自己的父祖,自有官府衙門可以懲辦啊,告到官府不就行了,為何法律規定子孫應該馬上還擊解救尊長呢?”

趙久龍道:“這是因為做子孫的,有對尊長盡孝道的義務。眼看尊長被毆打,卻不施救,只等事後舉告到官府,這為人子女的孝道何在?若因有官府庇護而放棄孝道倫理,難道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敗壞道德嗎?不過……”

趙久龍皺了皺眉,道:“不過這與你我所議有何關係?常之遠救父,我御使臺本就認為理所應當。只不過,救父固然是出於孝道,當時卻非一定要殺人才能救父。殺人就是違法,救父乃是行孝,所以御使臺取折衷之策,建議減刑,有何不對?”

說到這裡,兩人不知不覺間,已經把大理寺丟在了一邊。本來是死罪、減刑、無罪這樣三個話題,在楊帆巧妙地誘導下,已經把死罪拋到了一邊,變成減刑和無罪之爭了。(未完待續)

第四百三十五章 蘇味道(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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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道:“我舉此例是想說明,法律是人設立的,所以它不可能盡善盡美,總有一些設立法律的時候不曾想到的問題,當法律明顯有悖於道德倫理甚至情理的時候,一味堅持法律是很荒謬的,這麼做甚至是背離了設立法律的初衷。?”

程靈冷笑道:“任你舌燦蓮花,不過是想為常之遠免罪罷了!禮法二事,王教大端。楊郎中,這樁殺人案,若據禮經而放人,則法律形同虛設!若依法律,則殺人者當死!禮與法,皆為王道,你如何取捨呢?”

趙久龍一聽,趕緊推銷自己的減罪論,介面道:“所以說啊,常之遠不救父,則有悖孝道。為了救父而殺人,則手段過激,若不懲處,來日必有人恃禮教而犯國法。我御使臺主張輕判,即彰揚了孝道,又使人不敢輕易違法!”

楊帆道:“趙御使謬也,程寺直更是大謬。為什麼這麼說呢?蓋因律法與禮教之上,尚有大義與小義之權衡。比如說,我大周律規定,有人犯罪,你若知而不告,便是有罪!但是犯罪者是你的祖父母或父母時,你告了反而是有罪了,這就是因為涉及孝道。

看見外人犯罪,你不告有罪。看見你的祖父母或父母犯罪,你告了有罪,要判你絞刑的;然而,若是你的父母或祖父母所犯的是謀反大罪時,規定又是一變,這時候告了無罪。不告則有罪了,何以如此?”

楊帆掃了他們一眼,咄咄逼人地道:“為什麼同樣是祖父母、父母犯罪,前者告了你有罪,因為你不孝。後者不告你有罪?因為這是謀反!謀反,受害者是千家萬戶。所以你一家一姓的孝,要服從天下人的公益。

可見,法律與道德倫理產生牴觸的時候,一般要遷就於道德倫理。可是這個範圍只限於一家一姓之間的法律和道德倫理,如果犯人的罪行損及天下人如謀反大罪。則法律要置於孝道之上,縱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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