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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換句話說,哪怕現在黔貴省那個‘l乾媽’已經這麼有名了,鄧長春擺明了是蹭別人的熱度,但只要對方還沒被正式認定為‘全國馳名’,鄧長春就可以繼續合法地蹭下去。因為只要一個商標不是‘全國馳名’,就不能被享受‘跨類保護’或者說‘全類別保護’。”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發問。

倒是馮義姬本來就沒學過法律,也不以不懂丟人,當下就問道:“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人家自己弄的商標,還能因為‘不顯著’就不給註冊?註冊了之後還只能用在某一類產品上?這叫什麼事兒嘛!國家法律也太不保護良善了!”

馮見雄也不嘲笑姐姐,依然非常有耐心地、設身處地地為妹子們解釋:“事情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首先,之所以國家對於有‘不顯著’嫌疑的商標進行註冊限制,就是怕不正當競爭。

比如假設今天有一個賣酒的,如果他惡意註冊一個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標,那豈不是將來別的白酒都不能強調自己的酒精屬性了?或者說容易誤導別的消費者,認為‘酒精’的含量是這個牌子的酒特別高?又比如一個賣酒的如果用地名註冊一個商標,豈不是以後別的企業萬一產地和他的牌子重合,就連自己的產地都不能宣傳了?

當然,經過特許的特例也是有的,比如茅臺是個地名,也是一個‘地理標誌’商標,但國營的‘茅臺廠’可以被特許使用‘茅臺’的商標。又比如滬江捲菸廠生產了‘中華煙’,按說現在任何一家公司再想在別的型別上注‘中華’這種商標,都是絕對不可能成功的。但‘中華煙’在《商標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賣了,所以約定俗成給特事特辦了。

具體到這個案子裡,‘l乾媽’本來就是一個人身稱謂,很多地方的人還有認乾媽的陋習,辣醬這種東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習俗,所以這個字眼理論上還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當初國家商標侷限制其註冊使用範圍,原則上也不算錯。”

三個妹子都沒學過《商標法》,花了十幾分鍾才消化了馮見雄這段說辭。

然後妹子們提出了下一個疑問:“那你說那個‘註冊了商標也只許在某一大類產品上使用’時怎麼回事呢?聽剛才的案例,連‘調味品’上註冊過的商標,在‘醃漬食品’上都不受保護,這也太扯了吧?”

“這個其實也很正常的啊,因為商標這種東西的註冊,和著作權、專利權的申請相比,難度顯得太低了。

要申報一個著作權,至少要花費無數的精力去寫一本書、一首歌或者一個軟體。要申請一個專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發實力。而申請一個商標,理論上只要一拍腦袋想兩個字,然後給國家商標局交600塊錢規費就行了,這個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話,理論上一個人花個幾百萬,就能把上萬個溢美之詞都給壟斷了。照此類推,上不封頂,要是有人惡意砸錢,很快所有優美漢字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國的《商標法》領域才會引用一個叫《尼斯商標分類表》的東西,把商標所適用的產品(包括實體貨物和虛擬服務類產品)分成45個大類。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註冊了‘l乾媽’這個商標賣調味品,也不影響另一個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衣服,後天還能有一家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汽車或者軟體如果這個牌子的汽車和軟體賣得出去的話。”

妹子們似懂非懂,但仍然覺得剛才的例子不太對:“汽車、衣服跟辣醬差得很遠,哪怕都叫‘l乾媽’,也確實不可能讓人誤會‘此l乾媽就是彼l乾媽’,但是辣椒醬和醃漬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

馮見雄哂然一笑,聳聳肩:“這就沒辦法了是不是同類,是不是相近,不是讓你們用生活常識去判斷的,法律是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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