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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不用就會被卡脖子的專利;

這些東西統統是中國人和中國企業佔主流的時候。

政府傻了才會不保護呢。

文化產業早些年的荒漠,無非是國家覺得“這破產業有個逼好保護的,傻嗶老百姓這點弱智鑑賞能力,還不是隻會為美國大片的特技鏡頭掏錢,算了,不保護了~”

這個道理太她嗎粗俗了,所以古勇將聽一句就懂。

然而,馮見雄的說辭顯然不僅僅是這些。

他立刻補上了另一個高屋建瓴的視角。

“我們國家是世紀初加入wto的,到2016年,就滿15週年了。根據wto當初的談判條款,在剛進入的前15年,歐美都承認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但期滿之後,要轉為市場經濟國家待遇。

這裡面的法律細節,我想古老闆你不會有興趣的。我大致說人話好了在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時期,我國可以指望‘普惠原則’解決很多問題。但是到了市場經濟國家待遇時期,‘普惠原則’就沒那麼吃得開了,要講究‘對等原則’,講究reciprocal。”

馮見雄在這兒特地說了一個英語詞,這當然不是因為他要拽洋屁,而是這地方必須這麼說才能讓人聽懂。

事實上,以古勇將早年的留美學歷,跟馮見雄說英文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reciprocal”這個詞,在wto語境中,嚴格來說必須翻譯為“對等原則”。

wto條款原文中,描述“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原詞,是“reciprocal&mutual…advantages”(對等,及互利)

而描述“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原詞,才是“mutual…benefits”(互惠/普惠)

馮見雄說英語,就是在強調這裡面的區別。

雖然,中國的司法英語翻譯一直比較渣,所以十幾年來都沒意識到這裡面的差異。

不信的看官,也可以當場求證:哪怕到了2018年,去網上開啟百度翻譯,甚至谷歌翻譯,選英翻中,無論哪家,把“reciprocal”輸進去,照樣翻成“互惠”,看不出和“mutual…benefits”有什麼區別。

可是在英語裡,這是大有區別的。

就像精深法律之道的人,都知道considerration這個詞,在描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時,必須一邊翻成“合意”(比如翻譯德國法的時候,遇到這個詞要翻成“合意”),一邊翻成“對價”(翻譯美國法時,這個詞要翻成“對價”)

“mutual…benefits”普惠原則,講究的是“大家在國際貿易中互有好處,總量權衡差不多,就可以坐下來談,交換配額,對等關稅,如何如何”……

具體細節太繁瑣,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理解:好比2015年之前,中國每次被美國控訴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利時,商務部的人都拿:你看,你們美國的玉米、大豆又滯銷了,波音飛機也在空客的競爭中沒什麼優勢。

我們承諾不在豆油領域反轉基因,玉米也多買你點兒,你用這個條件去說服deep…south七州的參議院們,在表決是放過我們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然後,我們的國營航空公司動用行政引導,多買波音不買空客,這事兒就過去了。

在中國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時,這一招是常年可用的,一直要用15年。

可是,一旦時間過了,中國被認定已經要轉為市場經濟國家了,沒有“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這個保護傘後(“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是好的,是一種有待,可以確保你不太規範的時候也不被國際處罰,可以交“保護費”通融)事情就沒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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