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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應該知道,往年最高院從來沒有插手過專利的申請、以及有效/無效過程中的事務,最多隻是直接引用國知局的涉案結論,進行相關的專利訴訟判決。這一塊兒,按照原先《專利法》明文規定,是100%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就是國知局說了算了。

但現在這次,儘管最高院法理上依然沒有越權,卻在解釋裡面調整了‘國知局究竟怎麼依法行使《專利法》授予的行政職權’、作出了一定的指手畫腳嘗試……”

劉教授眼神一眯,聽得很仔細。

他知道,法院系統出的“司法解釋”,雖然理論上也可以是包羅永珍的,但實際操作中,更多隻是解釋那些“涉訴條款”。

通俗地解釋,就是那些打官司的時候會用到的條款。

而“非涉訴法條”,司法系統一般是很少專門去解釋的。

就用《專利法》來舉一個簡單通俗的例子好了。

比如,《專利法》第三條:國w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m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這條一般來說就屬於“非涉訴法條”。

因為其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授權”,也就是定“哪個衙門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兒”。

除非是極端個別的理論情況下(比如要是有個人打行政訴訟,想指控某個國家機關無權過問專利審批事宜,那還是可能用到的),否則,一般是不會有人把這條法條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條,法院系統想去解釋,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況下,是極少撈過界的。

劉教授仔細咂摸了一下,覺得快說到戲肉了,便又敬了馮見雄一口酒,示意他說下去:“那這裡面,你看出哪點兒有風險呢?”

馮見雄扯過一張機密檔案,鄭重地指著上面的兩行字:“你看這裡,這條解釋的大意,是說以後‘發明專利申請人提交申請、並實質審查後,被審查員駁回、且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並修改後,依然不能透過的。

如當事人不服該決定,申請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而在複審委複議過程中,克服了原駁回理由的,複審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透過實質審查、並授予專利權’這一條,可是不符合《專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

馮見雄說的這條解釋,乃至相關法條,文字比較長。

若是落在業餘看官眼裡,恐怕連文字本身都得繞得雲裡霧裡。

不過劉淵明是業界大拿,自然幾秒鐘就知道馮見雄在說的是啥了。

只是,劉淵明也沒看出這條解釋有什麼問題和風險。

他又仔細對照了一下,很快發現:根據最高院準備新出的這個解釋,似乎原本的專利審查不服救濟流程,確實被微調了一下。

劉淵明不敢確定癥結所在,便用商量的語氣問:“好像,原本按照《指南》,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並經過兩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陳述修改程式後,依然被駁回的。如果當事人方面不服,向複審委提出複議申請的,複審委複議後覺得不服理由成立、原駁回決定不當的,可以‘發回重審’。

而現在照那個改法,似乎複審委覺得原駁回決定不當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該申請透過實質審查了?”

“總結的不錯,就是這樣。”馮見雄點點頭。

“可是雖然這麼改越權了,關我們什麼事兒呢?”劉淵明心癢難耐,實在想不通這條雖然改了,但會導致什麼風險。

第64章 好大一盤棋

一件發明專利的申請(注意,這裡特指“發明”專利,根據《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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