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之後,向法官申請將對方當作恐份對待。獲得批准之後,獨眼在內務局的監督之下可以對嫌疑犯進行特別審訊。或者完全走黑色路線,比如從法國偷來兩個恐份。顯然現在知情者甚多,不可能走黑色路線。以目前的證據來說,法官無法做出卓爾涉恐的判斷。
如錘石的計劃。按照目前的客觀條件,警方必然會進入釣魚程式,對卓爾進行全方位24小時監控,同時透過法國同仁瞭解卓爾在法國的情況。包括不動產,公司營運,個人收入,配偶伴侶等資訊。
整套程式做下來,需要動用很多人力和物力。這不算大問題,畢竟警察相對歹徒來所擁有無限的資源。問題在於很可能驚擾卓爾。而且釣魚需要時間,說不定2已經在大街上開火,卓爾還沒有上鉤。
怎麼處理事件是正確的呢?只能唯結果論。沒有100勝率的過程,自然也沒有100勝率的結果。贏了就是對的,輸了就是錯的。但對於個人來說有對錯,只要劉真上報,自然有其他部門和人員接管案件,無論結果如何,反恐辦公室都有功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