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屍並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點拋入江內。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鐳射筆遠距離點燃複式樓二樓視窗的蠟燭,引發煤氣爆炸,破壞現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本院認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將被害人砍殺,並採用溶屍、肢解、碎屍等方式毀屍滅跡,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幾乎是在檢察員話音落下的同時完成了記錄,書記員抬起頭看向被告席後站著的那個女人,等待她的反應。
她會怎麼做?當庭翻供嗎?
“被告人魏琳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審判長同樣將視線投向了她。
魏琳抬首,對上了審判長的目光。她神色平靜如水,濃長卷翹的眼睫托住了審判庭頂部投下的定光,一雙眼尾佈滿細紋的眼睛藏在那小扇子似的睫毛下邊,眼瞳灰黯無光。那原本該是雙漂亮的眼睛。
書記員稍稍屏住了呼吸。
“沒有。”片刻過後,她緩緩張唇吐出了這兩個字。
心頭一鬆,失望來得措手不及。什麼?記錄下她回答的同時,書記員還在懷疑自己的耳朵。她不打算翻供?
“經審判長允許,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辯護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審判長從容頷首,已經兀自進入下一個環節,“下面首先由公訴人就定罪部分的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手指飛快地在鍵盤上敲動,書記員偷空瞟了眼辯護人席的方向,試圖從兩個辯護人臉上看出點端倪。結果有些令他失望,因為不論是秦森還是喬茵,都沒有因魏琳供認不諱的態度而吃驚。秦森自始至終都目不轉睛地看著魏琳,維持著最開始那莊重的神情,那雙漆黑的眼睛深邃,眸中平淡無波的神色有些莫測。而喬茵微垂著眼瞼,甚至沒有去翻動面前的辯護詞。她似乎做足了準備,就好像一切都在她的計劃之中。
“被告人魏琳,今天公訴人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當庭就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和事實對你進行訊問。”捂著麥克風清了清嗓子,檢察員轉眸去看被告人席上的女人,“你可以作無罪、罪輕的辯解,也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但是你必須如實回答公訴人提出的問題,聽清楚了嗎?”
魏琳平時前方的某處,沒有同他對視,“聽清楚了。”
“好。剛才審判長問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沒有異議?”
“沒有。”她說。
“也就是說,你認為起訴書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對嗎?”
“是。”
檢方的訊問過程枯燥而乏味。書記員緊跟著進度做庭審記錄,眉頭不知不覺越皺越緊。他曾經見過因遭到刑訊逼供而當庭翻供的被告人,也見過文化程度極低、不申請法律援助以至於在法庭上面對檢察員的訊問張口結舌百口莫辯的被告人。不管怎麼樣,在檢察員進行詢問時,被告人都會或多或少為自己辯駁幾句。
然而魏琳沒有。
對於檢方指控的罪行,她一概承認。檢察員向她詢問謀殺細節,她的回答也有條有理,思路清晰。她好像完全不在乎自己的生死,僅僅是坐在被告人席上,機械地如實回答檢察員的問題,把一切她知道的、檢察員想要知道的都清清楚楚地說出來。
通常在這種案情複雜的情況下,檢察員的訊問至少要持續一個小時。她的配合卻讓訊問在三十分鐘內結束。
翻了翻手中的檔案,檢察員又看一眼腕錶上的時間,顯然也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