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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紙裡包不住火了,溫夢傑還天真地說:“我願意把向供貨方索取的錢款全部退出來。同時我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我的問題時考慮到我的貢獻,考慮到我拿的業務單位的錢沒有給分行造成損失,從輕處理。”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被逮捕,經過10個多月的艱苦奮戰後,偵查員終於徹底查證數百筆與購房有關的往來款項。溫夢傑共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汙公款432萬元的犯罪事實也清晰起來。很快,溫夢傑被起訴到了法院。

第三章:震動京城,商業賄賂第一貪(4)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溫夢傑仍然進行最後的狡辯,把自己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貪汙說成是想辦基金會,為單位職工謀福利,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

在法庭審理中,文質彬彬的溫夢傑不停地搓著雙手,在被告席上挪動著身體。這位手握大權的處長,多次為自己的斂財行為進行可笑的辯解。

“我要的這1000多萬是利潤返還款,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更不是為了自己,我是為了單位員工謀福利。”溫夢傑說:“金信思創實際上承擔了科技處近100名員工的福利、車輛、獎金等開支,月初我要考慮這些人的工資從哪兒出,月底要考慮獎金從哪兒出。”

在採購電腦等裝置的過程中,溫夢傑說自己是以金信思創負責人的身份向供貨商要了四五次錢,他說供貨商之所以願意給錢,是為了培育市場,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但是,自稱是為員工謀福利的溫夢傑在拿了錢後,卻把錢轉入用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陽光100商品房賬下。

好一個一心為職工著想的好領導!好官員!甘願冒著以身試法的危險,為職工絞盡腦汁“收受”鉅額賄賂。當審判長一針見血地問他:“既然是為了職工,那麼單位的其他領導知道此事嗎?單位如何向你討回這筆錢呢?”溫夢傑想了好一會兒才回答說:“單位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為部下謀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溫夢傑的辯解不能獲公訴人的認可,因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創向供貨商要錢,完全可以在供貨商要平賬時出具金信思創的發票,而他卻私下透過一個朋友的公司出具發票,並給了朋友手續費。公訴人認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財物,貪汙公款,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

經過兩天的連續審理,法院認定:溫夢傑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共計1073萬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間,溫夢傑在採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並利用這1500萬元,以妻子的名義在建外SOHO購買了一套房子。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汙罪。溫夢傑所犯受賄罪、貪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所犯貪汙罪的罪行亦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鑑於所貪汙的公款已被追繳,對其所犯貪汙罪可不立即執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夢傑貪汙、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溫夢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溫夢傑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溫夢傑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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