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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說法(10)

對於直接引文,除引文應加引號,使讀者從直觀上就明白此段文字不是引用人所作的外,還應在適當位置註明引自哪部作品,作者姓名,出版物的頁碼,出版單位,出版時間,以備讀者查閱。所謂適當位置,應以讀者能夠順利查詢核對為準,倒不一定非位於引文同頁或者緊跟引文之後,或者位於文末不可。如果引用人採取了一定的方式,說明引文非其所作,但是&ldo;所採用的方式難以讓讀者明瞭

所引用的內容的出處和作者的身份&rdo;(摘自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這種註明方式則是有欠缺的,雖然排除了引用人將他人之作竊為己有之嫌,但是,卻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ldo;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do;,即署名權的規定,因此,仍然侵犯了被引用人的合法權利。

對於間接引文,雖然不加引號,但是對註明出處的要求與上段相同。

引用人以自己的表達再現被引用作品的,例如簡述一個故事或者一篇文章的觀點,能夠註明發表引文的出版物頁碼當然最好,不能註明的,至少應註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姓名和出版物的出版時間及出版單位。

以上是對一般情況而言。對於名言,名句的引用,如果不註明出處也不致讀者誤解的,則不需要註明出處,例如引用一句著名的唐詩,或者一段膾炙人口的名人名句。

不需要註明出處的特殊情況還應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所說的&ldo;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rdo;出處的情況。例如,廣播電視節目之間的短暫間隙播送的音樂,或者廣告中出現的文學藝術作品。從使用慣例來講,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提供註明出處的機會。但是,這不等於說,廣播他人的作品或者利用他人的作品製作廣告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

總之,註明出處的原則是使讀者能夠明瞭被引用作品的作者身份,並具備查閱的可能。這是著作權保護的一般原則,凡能夠註明出處的,必須註明,只有在&ldo;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rdo;

出處的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註明出處,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致使讀者對所使用作品的作者身份產生誤解。

五、職務作品

關於職務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是由職務作者承擔責任,還是由作者的單位承擔責任的問題,拙文除完全同意北京市兩級法院的觀點外,還想從另外的角度談點看法。

第一,職務作品雖然是職務關係下的產物,但是不同於一般的職務關係下產生的產品。一般情況下,職務關係產生的產品的所有權屬於單位。其引起的責任也應由單位承擔。這是不言而喻的。職務作品則不同,雖產生於職務關係,但是,如果沒有約定,其著作權屬於作者個人,而不是單位(只有電影作品和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除外)。此外,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著作權法都有一條基本原則: 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即作品署名為個人的,著作權屬於個人;署名為單位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如果只強調個人署名,責任卻由單位承擔,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著作權法的這些規定,一方面在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在於文學藝術作品首先是作者的精神勞動產品,含有作者的人身權成分,不可簡單地套用一般物質產品的規則。這也是著作權法在權利種類、權利歸屬、權利交易等方面有較特殊規定的緣故。

第二,職務作者與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是種內部關係。這種關係是單位以外的人包括被侵害人不瞭解的。通常,讀者瞭解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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