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人員走過來把兩人勸離,楊君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對老人的家人來說,這一天是不堪回首的一天。老人馮清今年69歲,曾有心臟病史,但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因抽菸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
“家屬認為,楊君無故與馮清發生爭執,又大聲呵斥,導致其心臟病發作,應對家人作出賠償。隨後,楊君被馮清家屬訴至法院,追究共計四十萬餘元民事賠償。”
“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菸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關鍵是他認為這件事情上他沒有過錯,他只是按照公民文明守則,勸阻公共場合吸菸而已,這種行為甚至應該被提倡。”
“如果他因此被判定有錯並賠償,以後誰還敢在公共場合勸阻不文明的吸菸者?”
“馮清家屬也對判決不服,認為判得太輕,於是提起上訴,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並非楊君所致,也非楊君可預料的。根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吸菸。楊君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汙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但是老人的家屬認為,電梯執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君認為抽菸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兩分鐘的爭吵,他們認為這兩分鐘的爭吵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正義之聲》隨機在街頭採訪了部分群眾,詢問了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某男,25歲,7年煙齡:煙癮雖大,但不會在電梯裡抽。吸菸者也應該注意其他人的感受。”
“某男,35歲,15年煙齡:在大的禁菸場所會自覺遵守,但在小的地方可能會相對放任點。”
“某女,30歲,不吸菸:市民都應該勇敢站出來,向在公共場合吸菸的人說不。”
“我們再來看看網友們的評論。”
“最討厭電梯裡面吸菸的。”
“勸說不文明的行為做錯了還是……”
“自己心臟病,還在公共場合抽菸,找死!”
“這醫生也真是倒黴。”
“恕我直言,電梯裡抽菸,煙味根本出不去,其他人會很難受。”
“我就想問問:以後電梯裡看見吸菸的人我能否制止?”
“本來公共場合就禁止吸菸啊!”
“爭論間接引發,既然這樣要賠一萬五,但這事不能就這樣,醫生是不是也應該告他公共場合吸菸違法?賠償我身體健康損失費五十萬!一碼歸一碼?”
“本人吸菸,但從不在公共場合吸,更不會在醫院這種明確禁菸的地方,菸民也有素質!”
“我不想評論逝者,我只想問問逝者家屬,你們相信爭吵是因為勸其吸菸嗎?如果相信,就不要打官司了;如果不信,請找出爭吵的原因再進法庭。另外再問一個問題,假如某人從大樓上跳下去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