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可是到了萬曆十三年,各朝皇帝臨時新增的條例就達到了1000多條,各地官員在判案的時候必須以律、例兩種法律檔案為基準。
如果這三種法律檔案的方向一致也沒什麼大問題,可它們的頒佈時間相差了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目的又不盡相同。使用起來經常會有衝突,給官員造成不必要的迷惑,更讓百姓無所適從,根本不知道什麼違法、什麼不違法。
另外朱元璋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留有非常不可告人的私心,也就留下了很多後門。
比如在開篇的《名例律》中規定了八議制度,明文規定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有法律特權。
在這些人犯法之後司法機構不能擅自審問,必須先密報皇帝等待批示。有沒有一種感覺,後世的法律在這一點上與朱元璋的出發點很相似,有罪沒罪不取決於法律條款,而是聽領導意見。
朱元璋的本意是用這部《大明律》讓朱家世世代代掌權當皇帝,在這個基礎之上再把國家治理好。為什麼說他天真呢,因為他把順序搞反了,先要把國家治理好,才有可能世世代代掌權。
實際上天真還是比較客氣的評價,說是不學無術更恰當。渾身充滿了底層的狡黠,缺乏大智慧和心胸,屬於時勢造就出來的怪胎。
也正是這部《大明律》,才造就了大明王朝變態的官員和官僚士紳集團,讓法律成為這些人強取豪奪的工具和藉口。
在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前提下,除了少數既得利益者,誰會真心認為自己屬於這個國家?誰又會真心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出力呢?
大家無非就是混口飯吃,你拳頭大胳膊粗,咱們幹不過你只能聽命。但只要你哪天倒黴了,咱們不光不會幫你,還會反過來幫著你的敵人揍你。
這就是為什麼上億人口的國家,會被百十萬人口的女真輕易推倒的根本原因。
與其說大明是被大金所滅,不如說大明是被自己的百姓拋棄了。古人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崇禎皇帝死的一點都不冤,他是在替祖宗還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