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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軍奔波於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王命嶽的《漕弊疏》中說:“以臣所聞,弁丁有水次之苦,有過淮之苦,有抵通之苦。”

所謂“水次之苦”,一是“買幫陋習”。漕幫有高低貧富之別,“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窮必欠。當僉運時,富弁行賄買幫,費至二三百金。貧弁坐得低幫”。於是“貧弁處必欠之勢,而富弁甫僉運,已費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規”。衛丁承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每船二三兩不等,有糧道書辦常例,每船四五兩、**兩不等,至府廳書辦,各有常規,常規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禮,只要漕院糧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兩十兩不等。還有刑廳票差,每船一二兩不等。“其名目則或查官丁,或查糧艘,或查修舟,或查日報,或查開幫,或提頭識,名目數十,難以列舉。”間或有所謂“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幫,書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糧道及刑廳處坐催,由刑廳差人代為斂費。這樣,“船未離次,已費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糧”。按舊例由布政司派給運軍的行月錢糧,行文到各府縣支領。但每船要送書辦六七兩不等,否則派撥遠年難支錢糧及極遠州縣。州縣糧書還要需索每船二三兩不等。所以,運軍雖有“十金之糧,無五金之實”。以上三項,是運軍在漕船尚未離開水次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經過長途航行,一旦抵達通州,需到倉院糧廳大部雲南司等衙門投文,每船須費十兩。因都由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從中另索每船常例三兩。二是“胥役船規之苦”。坐糧廳總督倉院京糧廳雲南司書房等,各索常規每船可至十金。還有“走部代之聚斂,其不送者,則稟官出票,或查船遲,或取聯結,或押取保,或差催過堂,或押送起來,或先追舊欠,種種名色,一票必費十餘金”。三是“過壩之苦”。過壩時,有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等費,每船又須十餘兩,“而車戶恃強,剪頭偷盜,耗更不貲”。四是“交倉之苦”。交倉時,有倉官常例,還有“收糧衙門官辦書吏馬上馬下等等名色,極其需索,每船又費數十兩。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雖經奉旨題革,今又改名複用,小歇家改名僱長,大歇家改名住戶,藉口取保,每船索銀四五兩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無送者刁難阻凍”。五是“河兌之苦”。河兌法本來為了收交兩便,然而仍然發生踐踏、偷盜、混等、搶籌等種種難言之弊。以上五項,是運軍在漕船抵通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過淮之苦”,指“積歇攤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每幫過淮漕費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這是運軍在漕糧運輸中受到的一部分蒐括。

王命嶽的這段文字,將運軍在運糧過程所受到的各種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來。真是“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脧剝日深”。發生在整個運糧過程中的種種敲榨勒索,必然會影響漕運的順利進行,清政府曾不斷設法克服這些弊病,然而終清一世,未見奏效。

運軍是漕運的主力,所以運軍的待遇問題,是清朝廷十分重視的漕事要務。

運軍能得到屯田,作為衣食之資。實際上這是明代衛所屯田的繼續。清代規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頃。漕船原額一萬零四百五十五艘,嘉慶時,實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擔運糧任務的漕船大體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裝載糧米五百石,總數能運三百餘萬石。用於運糧的衛所旗丁有六七萬名,分配給運軍的屯田約六百三十多萬畝。其中山東有六萬多畝,江蘇、安徽有四百二十五萬餘畝。但是,運丁“得田不能自耕,勢必召佃收租”。甚至“輾轉相售,屢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楊錫紱的奏疏中,已經出現了負債累累的“疲幫”。

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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