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6章 變私為公 (第2/2頁)

。這裡面的情況我也有所瞭解。我說兩個方面的意見,你看分析得有沒有道理。”

“第一,這不是功過相抵的問題,而是究竟算不算犯錯誤的問題。從客觀來說,他確實在違規發放津補貼這件事情上發揮了巨大推動作用,也知道這樣是違規的。但這一切都是出於公心,措施也很精準,成績也很顯著,總的來說,決策上沒有明顯失誤。根據zsj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這兩條中,林方政在這個事情中,並非出於謀取私利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推動發展因為年輕,缺乏工作經驗,在先行先試中出現了偏差,最大的偏差就是沒有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你看是不是這個道理?”

鄒書記點了點頭,他現在算是聽明白了,李幹忠的傾向性是保林方政,這與他的想法不謀而合。

“我也是這個意思,不管怎麼說,他的本意不是違規,違規也不是目的,而是經驗不足、閱歷較淺所採取的手段,並且這個手段也沒有帶來什麼很大的損失。用的呢,也是縣委同意撥付的3000萬專項資金池。當時在撥付的時候就已經明確了可以用於日常運轉、招商引資、幹部激勵等方面。”

鄒書記其實這裡還是打了個擦邊球,幹部激勵和幹部獎勵,一字之差,可是有著天壤之別的。現在領導的講話、報告和官方口徑裡,都是說“進一步完善幹部激勵政策”,沒有說“完善幹部獎勵政策”的。

為什麼呢,究其原因還是“獎勵”這個詞容易被盯上,惹來不必要麻煩。有人就會說了,這激勵不就是獎勵嗎?不拿錢去獎,算什麼激勵。

大部分時候是的,可有些時候不能等同。“激勵”在我們現在風氣下,向來是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精神鼓勵有什麼表彰、通報、宣傳啊等等,物質鼓勵也不單單是發錢,還有提拔晉升、開展活動、精美小禮品等等。再不濟就發一張提貨卡……都比發錢要安全。

所以在這裡,“激勵”被鄒書記擴張解釋成包含“發放獎金的可能性”,這就找到了一定的依據,為林方政免責增強了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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