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自由萬歲……&rdo;
演講臺下面的人同樣不停的喊著。
看到如此情緒激動的百姓,柴瑞知道自己打破儒家學說的堅冰終於有了成效。當百姓都開始接受《社會契約論》,儒家的忠君思想,慢慢的也就變淡。
所謂的君王,不是軍人,更不是百姓所效忠的物件。
他們所效忠的是整個社會,和君王無關。
只要膽敢侵犯公共利益者,就是軍人的敵人,就是百姓的敵人。無論這個人是誰,是乞丐,還是貴族?是平民還是皇帝?總之沒有人可以侵犯公共利益。
柴瑞不僅是廣泛的宣傳《社會契約論》,更是修改了大唐律法。
柴瑞在律法當中,剔除了非常多的保護統治階級的法律條文。什麼告官者,杖刑三十之類的。什麼藐視朝廷命官,什麼咆哮公堂等罪名也都被去除。
節度使有權修改地方法律,柴瑞就是利用了大唐的政治體制,修改了自己轄區內的法律。
但是這些法律並不完善。不過柴瑞相信,只要後人沿著自己的路走下去,一定可以讓法律更加完善。有了《社會契約論》解放百姓的思想,挑戰法律條條框框的人自然會比比皆是,而到那個時候,法律才會慢慢的被完善。
柴瑞新頒布的法典,完全就是從《社會契約論》當中衍生而來。
柴瑞的新法,可以用四大準則來概括。
一:平等準則。無論是政治,還是社會,經濟,法律,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而這一準則,是柴瑞頒布新的法典的基礎。一切法律範圍內的活動,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另一個人。
二:契約自治原準則。當不違反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契約當事人所依法成立的契約都是有法律效應的。非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自願的同意,雙方不得修改和廢除。柴瑞特別提到這個準則就是因為,現在的社會,有權有勢之人可以任意的強取豪奪。而這就是為了制約這些強取豪奪。
三:自由準則。百姓享有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攔。百姓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要成年,無論男女,不論老少、不論名族,不論是否殘疾,都可以參政議政。同時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四:所有權準則。所有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強佔對方私人財產。而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同時這一規定也讓柴瑞再也不能用分土地來招攬百姓的歸順。現在的劍南道,當此法典頒布之後,任何物,只要是私人之物,無論是誰都不得強行佔有。雖然對柴瑞不利,但是卻對於整個劍南道的百姓來說,卻是最實惠的法律。因為他們的財產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認。哪怕是別人拔了他們的一根秧苗,都是違法行為。因為這小小的秧苗就是他們的私人之物,他們毀去,就是踐踏法律的行為。秧苗雖小,可是一樣的神聖不可侵犯。
第二百六十八章 選舉(上)
柴瑞大肆宣揚《社會契約論》,又費勁不少財力物力編纂新的法典《民國新法》。柴瑞斷然不會只是隨便說說。
自由……
集中體現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上。
以往的縣令都是吏部提名,皇帝任命。這些縣令大多是飽讀詩書之人,開始的時候還算清廉,可是不久就變得貪得無厭。&ldo;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rdo;當官,只是為了光宗耀祖,只是為了雪花白銀。
漸漸的官場,越來越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