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普遍看法是,幸福指數研究首先應當超越幸福這個概念,從研究淵源和研究目的出發,可以將幸福指數視為反映民眾主觀生活質量的核心指標。在主觀生活質量的層面上,我們對以往的幸福感研究並加以整合,提出了體驗論幸福感的觀點。根據這一觀點,幸福感是由人們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以及人們的需求價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個體對自身存在與發展狀況的一種積極的心理體驗。”
“不管怎麼說,幸福指數有著實際意義,幸福體驗能否成為一種切實的政策目標,關鍵在於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民眾的幸福體驗。在以往的幸福感研究中,研究者們曾經提出了一種幸福感的人格決定理論。按照這種理論,人們的幸福感比較穩定地受到人格特質的影響。”
“以往將gdp這類反映經濟發展的指標,作為衡量社會進步發展的核心指標的做法顯然是不充分的,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導致社會政策選擇上的捨本求末,這也正是人們試圖對這一指標加以修正或補充的原因。反映民眾主觀生活質量的幸福指數,是一種高度人性化的指標,恰恰可以彌補gdp指標的不足,用以衡量社會的全面進步與發展。將幸福指數作為一種政策目標,當然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首先,幸福指數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發展的重要指標。其次,幸福指數是監測一個社會良性運轉的重要指標。還有,幸福指數是社會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研究幸福指數要避免理解誤區,從當前部分人對幸福指數的理解來看,將幸福指數作為一種政策目標,還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應當注意加以避免。首先,應當避免將幸福指數與gdp視為非此即彼的關係。幸福指數並不一概排斥gdp。儘管幸福指數的倡導者們在提出幸福指數這個指標時是以gdp指標為靶子的,但認為幸福指數可以完全取代gdp的想法卻是十分幼稚的。gdp,特別是人均gdp,儘管存在著諸多缺憾,但仍然被認為是體現國民經濟增長狀況的重要指標,而且還往往被作為體現民眾客觀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沒有財富的積累和民眾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為基礎,也就談不上民眾的幸福感。”
“其次,應當避免簡單地將幸福指數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標準。如前所述,幸福指數用一組指標來綜合反映民眾的主觀生活質量,從總體上看它所體現的是民眾一般的心理體驗,因而必然會受到長期的和短期的、宏觀的和微觀的、主體自身的和外部環境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幸福指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主要是用於對特定社會的進步發展以及良性執行狀況進行衡量與評價。在這一點上,也體現了滿意感與幸福感的差別。由於滿意感可以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因而設定一組科學的滿意感指標體系,按照一定的原則抽取評價主體的有代表性樣本來對個體評價物件進行評價是可行的,在一定意義上滿意感指數也可以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還有,應當避免將幸福最大化作為一種政策選擇。將幸福指數作為政策目標,並不意味著要將幸福最大化作為一種政策選擇。近代功利主義所提出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只不過是一個抽象的倫理學命題,如果試圖將它作為一種經濟學或政治學意義上的具體政策追求,則註定會演變為一種當代的烏托邦,這一宿命已經為福利經濟學家們的努力所證實。當然,我們並不否定在個體的層面上實現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有人提出要構建幸福學這樣一門新的學科,其目的就是要幫助人們找到實現幸福最大化的途徑。毫無疑問,這一努力是立足於個體的,其現實價值主要在於指導人們的人生實踐。將幸福指數作為政策目標,不是為了追求透過調整社會政策和促進社會進步來實現全社會幸福總量的增長,而是力求透過幸福指數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