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告的表達,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該思想,則不屬於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但是,被告是以原告的表達再現其思想,則顯然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這裡要說明的另一個問題是,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抄襲和著作權法所界定的抄襲是不同的
概念。日常生活中,對於將他人思想竊為己有的行為也稱抄襲,例如,上段提到的未以他人的表達,
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他人的思想,但是卻聲稱是自己創造的思想的行為,通常被稱為對他人思想的剽竊。嚴格地說,這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譴責,而不屬於著作權法應調整的行為。這種現象正好解釋了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道德不同於法律。
二、抄襲和非法複製的區別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認定抄襲侵權與認定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階抄襲,後者被稱為高階抄襲。低階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階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階抄襲有:改變作品的型別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型別,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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