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和地租的關係,當時稽疑院認為地租太高,很多耕地不需十年地租便可超過地價,所以要求地主減租。
當初官方認可的地價,現在卻以此價的三折、兩折補償,便是政府的不公。高易這一招可謂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博得了在場大部分記者的喝彩,但無比嚴肅的主審張鴻鼎立即就敲擊法槌,喊著‘肅靜’才將他們的興奮壓制了下去。
原告律師意氣風發、勝券在握,被告律師哈託華只得故作輕鬆,他開始提交的證據則是地主當初購地的原價。土地買賣因為要過契稅,價格從來都不會寫高,而且地主作為地方一霸,也無所謂什麼隱藏地價,是以原告當初收地的低價極低,有些還不到五兩一畝。這種價格是轟動性的,但原告當中有能人,下午開庭再辯論,原告邀請滬上錢業公所的人上庭作證。提出白銀近幾十年來的貶值問題,認為幾十年前的五兩相當於現在的十五兩甚至二十兩。
白銀貶值說使得哈託華基於原始地價的辯論基本無效。他只能走另外一個路線:在提交一份佃戶生計報告後,他坦言佃戶的支付能力無法支援高昂的地價。以憲法修正案的精神。要想實行土地改革,那就只能基於佃戶的支付能力進行核價補償。現在土地改革辦公室正是以佃農十年支付能力依據進行核定的,如果地價定的太高,那土地改革將無法實行。
辯論到這個階段,就已經不是原被告律師的事情了,是以行情價格或賣方價格作為定價依據,還是以買方的支付能力作為定價依據,完全在於法官的判斷。以一般的商品交易為例,買賣雙方如果價格談不攏。那要想做成買賣自然會降一些,買方則抬一些,雙方折中成交;可現在賣方根本就不成交,要不是稽疑院強制修憲,他們根本就不想買,雖然地租曾經減過,但那兩成地租怎麼也好過兩折地價補償。
下午三點三刻,審判庭休庭十五分鐘,十五分分鐘後。審判庭再次開庭。審判長張鴻鼎坦然面對原被告、以及在場記者的如有實質的目光,完全依照審判程式做結案陳詞:“……經評議,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如下認證……,綜上。依照《大中華國憲法》第十七條、《大中華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參照《大中華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請各方當事人起立。一、撤銷被告滬上特別市……”
主審官嘴裡一吐出‘撤向被告’四個字,整個審判庭就如著了火一般呼喊。張鴻鼎連續敲擊法槌也不能制止廳內的亂象;而兩鬢青筋暴起的陶成章猛然站起身,伸手指著主審官激動的說了幾句什麼。但他的聲音立即淹沒在廳內的嘈雜裡,就連他身邊的陳振先也聽不見;不過陳振先此時完全就是懵的。雖然庭辯的時候原告佔優,但他根本不敢想象廷尉府大理寺敢駁回稽疑院和總理府的政令,這樣的判決將引起內亂,一旦各地農會不受控制,那上億的佃農將淹沒所有城市,那可不是什麼義和團或者洪楊之亂了,那是轟轟烈烈的革命!
長長的十幾分鍾後,鼎沸的審判庭終於安靜下來,主審官張鴻鼎敲擊法槌後繼續宣讀審判結果:“一、撤銷被告滬上特別市市政府、滬上特別市土地改革辦公室,於神武三年十二月十七向原告唐恆序、王國藩、關恆啟、張招元、王家瑞、周駿烈、孫荃芳……等下達的滬字第178至第305號徵地通知;
二、被告滬上特別市市政府、滬上特別市土地改革辦公室,自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稽核原告唐恆序、王國藩、關恆啟、張招元、王家瑞、周駿烈、孫荃芳……等的耕地補償事宜,頒發新的徵地通知。”
‘梆’的一聲,法槌再次敲擊,審判長張鴻鼎再道:“各方當事人請坐,本案的案件受理費零點八華元,由被告被告滬上特別市市政府、滬上特別市土地改革辦公室負擔,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