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人集資款共計1600餘萬元。
審理中,於湖對非法集資行為不持異議,但她自稱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沒有將款項佔為己有,不是詐騙。她供述稱,從1997年開始收取他人資金幫炒股,後來掙錢了,找她的人就多了。當時於湖付的利息是12%,之後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潤就越來越低。從2001年開始,於湖再沒買過股票,但依然付給投資人利息。因為股市下跌前給於湖錢做股票的人找她要錢,她當時沒有錢,所以就繼續收取其他人的投資款還要錢的人。為了讓投資人相信,好繼續投資,她還專門與投資者籤零風險合同。從2000年開始,於湖收了大約不到2000萬元,真正用於炒股、期貨的共有115萬元,其餘的錢或用於返給投資者利息,或付給介紹人介紹費用,還有部分錢用於度假開銷,另有部分投資款在她手中。
於湖的辯護律師認為,於湖按照允諾的回報率向投資者付息,沒有欺騙投資者,雖然其向投資者作出集資無風險的保證,但不能據此認定於湖是欺騙投資者;2001年下半年後,於湖沒有將投資者的資金投入股市,是由於股市低迷,指控於湖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證據不足。於湖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其行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199條規定,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歸還存款人後的剩餘利潤;而集資詐騙,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了無償佔有存款人所存資金本金,更不會還給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資詐騙案件是以先償還利息為名,再非法騙取更多人、更大數額的存款,但仍應以集資詐騙罪處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湖虛構集資用途,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集資群眾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湖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05年7月2日,於湖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結束後,於湖表示要上訴,她不認為自己犯了集資詐騙罪,她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存款而已,最多隻能算是非法集資罪。她黯然神傷地說:“股市像雲像海,我還想還給他們錢的。”當記者問其“用什麼還”時,於湖低下頭,沉默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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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感謝命運
《死囚檔案2》後記:
為死囚們說句公道話
丁一鶴
兩年前人民日報出版社曾經出版過我的第一本《死囚檔案》,當時市場上一下子出現了五六種盜版圖書,有的盜版圖書甚至比正版還精緻,全國幾十家報刊和新浪、搜狐等入口網站予以連載和轉載,甚至到現在那本《死囚檔案》還在新浪網讀書排行榜上佔有一席之地,這是我沒想到的。估計是“死囚”這兩個字太刺激眼球了,所以這本新書也懶得再起新名,乾脆就叫《死囚檔案2》。
這本書在時間上延續了上一本《死囚檔案》,收錄了2005年到2007年北京法院審理的死刑案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15個案例。這些案件都在北京甚至全國產生過影響,有的案情也透過各種傳播渠道為廣大讀者所知。但是,與上一本書不同的是,從這本書中你看到的肯定是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