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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陡然亮了幾分嗎?蕭小花不可置信地看著林叔,為什麼她覺得看到了聖人?

“好了,孩子,你吃吧,吃完了桌子上有衣服,還是換上吧。阿叔要去忙了……”

蕭小花看著他並不算高大的背影,隱隱覺得,頭,不再那麼痛了。

端起白淨的瓷碗,咕嘟咕嘟飲了一大口,潤過冒火的嗓子,她一手抓起饅頭,一手抓著雞腿,就著淚水,吃著。

得饒人處,且饒人嗎?

第三卷 第三十二章 蕭小花的推理

可她要怎麼饒過他們?

在古代社會,女人是千萬不能淪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眾,名曰“賣肉”。

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奸!淫則更是家常便飯。這兩日那個獄頭不停地對她鞭打,還用手在她的身上四處亂摸。

好在副頭在那裡,他並不敢胡來。但前幾日,那副頭也坳不過獄頭,蕭小花這才捱了笞杖之刑,五十大板,打得她肝腸寸斷!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

若是換做別人早就一頭撞死了,蕭小花看慣了電視劇裡的一丈紅,倒也無所謂了。

像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

蕭小花倒是穿著褲子行刑的,在這裡,倒是沒有脫褲子的一說。倒也讓蕭小花還未起殺光的心,如果敢脫光,他日,她蕭小花一定讓所有人都死光!

這裡再介紹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

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蕭小花乃是現代人,進來的時候鞋子就被拿走了,一直光著腳,好在是夏日,除了蟲蚊,倒也無妨。那些等著看笑話的,倒是落了空。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

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真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髒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

因此,林掠空並未受太多侮辱。

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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