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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薩頓報告的影印件分別交給康涅狄格州司法部和作家、前洛杉磯警署偵探馬克·弗爾曼。後者在自己獨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1998年出版了《格林尼奇兇殺案》一書。書中指邁克·斯卡克爾為瑪莎·莫克利命案的真兇,並在其重構的案情中認為,莫克利小姐並未在那天晚上的9點50分離開託尼·斯卡克爾,他們一起在斯卡克爾家裡一直呆到11點20分,邁克等人從泰利恩家返回。邁克再次目睹託尼和瑪莎之間的親密,怒火中燒,與託尼吵了起來。瑪莎憤然離去,但在回家的途中被盛怒的邁克追殺,當場斃命。其間,肯·利托頓剛好來到主臥室的陽臺上,他是近視眼,即使戴著眼鏡在黑暗中也很難分辨清楚。藉著威爾士街的路燈,他隱約看見有兩個人影在莫克利家的草坪上晃動,但他不能肯定到底是誰,或到底在發生著什麼。同時,邁克也看見了陽臺上的人影。書中認為,邁克對薩頓專案組所言在瑪莎窗前的大樹上手Yin,實乃兇犯在大松樹下扒掉被害人的褲子之後,對著屍體手Yin。此一論點後來在法庭上被公訴方所引用。儘管作者因為在書中過分渲染格林尼奇警方的無能與腐敗而遭到當地辦案人員的抨擊,後來證明,此書有關案情的分析對最後結案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同年,《邪惡豪門》出版,從書名就不難看出作者梯姆·杜馬斯的傾向。書中雖未明確地裁斷兇手究竟是誰,但卻在另一方面促進了本案的程序。 自斯卡克爾家族中斷了與辦案人員的合作以來,格林尼奇警方曾多次向其所屬的凡爾費德地區檢察長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成立大陪審團,強行傳喚他們認為與本案有關的證人,但每次皆被檢察長唐·布朗以證據不足而駁回。唐·布朗的顧慮是,根據康涅狄格州法律,第一,如果被傳喚之證人認為在大陪審團前作證可能會引火燒身,給自己帶來麻煩,並援引憲法修正案第五款保持沉默,大陪審團為贏得其合作,須預先赦免其罪。這就意味著,倘若此人果真是兇犯,在他如實作證之後,檢察長辦公室不得對他進行起訴和判罪。第二,康涅狄格州的大陪審團是所謂一錘子買賣,如果傳訊調查的結果仍無足夠的證據對任何人提起起訴,則此案便被永遠地畫上句號,成為死案,今後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重新立案。所以該州的檢察官們除非有十分的把握,否則不敢輕易考慮動用大陪審團。自1975年瑪莎·莫克利命案以來,唐·布朗在位的20餘年裡曾屢屢駁回警方及受害人家屬要求成立大陪審團的申請,其中有好幾次警方自認有足夠的理由,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方方面面各種各樣的說法。 梯姆·杜馬斯在《邪惡豪門》一書中寫道,如果斯卡克爾家族真的想利用權力和金錢影響當地警方和司法界,使本案不死不活永遠不得開庭,最好的方法就是買通唐·布朗。1998年4月,此書出版後兩星期,唐·布朗突然宣佈辭職,並稱其原因是“杜馬斯的書”。事後梯姆·杜馬斯說,他書中所言只是反映了記者們的猜測和公眾的議論,實際上他個人認為唐·布朗不可能受賄,因為在1991年,正是唐·布朗批准對瑪莎·莫克利兇殺案重新立案調查。梯姆·杜馬斯還補充道,唐·布朗只是在等待更確鑿有力的證據和更成熟有利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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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審判(13)

唐·布朗的繼任喬納森·貝尼蒂倒是一點兒也不含糊,新官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申請成立大陪審團,這在康涅狄格州實不多見。在此以前的十年裡,全州總共只有過15次申請,半數以上被否決。提出申請的檢察長必須向州里一個專門的法官小組呈交所涉證據的概要並透過答辯,使法官們相信大陪審團傳訊調查的結果會導致拘捕和起訴。 1998年6月,法官專門小組批准了喬納森·貝尼蒂的申請。於是,在唐·布朗離任後不到兩月,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法官喬治·桑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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