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並不是我故意上班這樣的態度。
我自己幾次想申請調動,一回家老婆又不讓,說什麼秘書處是最有前途的。
現在好了,陳處和那邊的劉處商量好了,我去業務處室還能做實職副科級,也算是個小領導了,跟媳婦兒也有了交代,還能按時上下班照顧好家庭。
感謝,感謝。
還有兄弟們,別忘了我啊,苟富貴勿相忘,兄弟先走一步啦。”
劉洋走的倒是瀟灑,陳處長很快就找來了一個新人,陳凱,人民大學畢業的實習期公務員,看來也是背景深厚,不然哪有實習期公務員到秘書處的。
“你的意思是說,你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一些新的想法,說來聽聽。”
祁同偉在一天自己輪值做唐局長秘書的時候,提了自己的想法,有後世05年釋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參照,他自己比一般人多了不少高人已經總結的經驗。
“局長,現有的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處罰種類偏少,在我們基層實踐中,還難以包括大部分出現的情況,以我在漢東的經歷為例。
比如說酒鬼鬧事、製造噪音擾人生活、脅迫未成年人乞討、 偷窺他人隱私這些,現有治安管理條例就無法覆蓋,那實踐中,處警民警要麼就只能和稀泥,批評教育放過算了,要麼就會有領導指示,從重處罰,那就會用上刑事的條例,通俗來說就是用口袋罪硬套。
這樣就容易造成刑責不一的情況,基層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出現相當多的同案不同罰。
而且,我們現有的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條例規定罰款1元至200元。處罰程式也比較簡單,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式均未涉及。
簡單來說,基層治安警根本沒多少能用的手段,要麼就是粗暴亂來,對一些物件非打即罵,變相體罰,要麼就直接上刑事,以我國依法治國的精神來看,日後的趨勢必然是要向規範執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方向發展。”
:()重生之祁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