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人洛瓦茲。雷默表示,將在研究後再作出是否上訴的正式答覆。
若移民部上訴,聯邦上訴庭將花一年左右時間予以裁決,即使勝訴,賴昌星也可向最高法語上訴,光申請上訴許可就要4、5個月,審理更需1年以上,也就是說,最壞情況他也可繼續賴在加拿大兩年半;若不上訴或敗訴,則一切重又回到遣返起訴之初的狀況:重新評估、重新審理、重新調查,以及沒完沒了地判決-上訴-再判決-再上訴的拉鋸戰,不論用多少時間都毫不足奇。
鑑於加政府此前提出“死刑犯不引渡不遣返”的國際司法慣例,中國有關方面早已在發給加方的外交照會(編號為NoteNo085/01)上承諾“對賴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國有關刑事法庭不會判處死刑”,蒙蒂尼法官在裁定書中也認為,中國政府的保證是“可以相信的”,那麼這樣一個被法新社稱為“賴昌星的勝利”的判決又何以赫然出臺呢?
加拿大除了魁北克省外都屬於英美海洋法系,在法律裁決上主張“循前例”,由於賴昌星案是中國方面首次向海外作出“不判死刑”承諾,自然不可能有“前例”證明(或否定)中國政府會切實履行承諾,賴昌星及其律師馬塔斯正是抓住這一法律空隙大做文章,指出賴案一些同案從犯已被處決,且賴的一個哥哥也死於獄中,因此“無法保證賴不會在獄中受到迫害,即使現在不會,十年、十五年後也未必不會”,併成功令法官採信。
由於加司法體系保守低效,許多法官本著“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原則,在案例裁決中因循前例,得過且過,即以賴案而論,由於“無前例”,法官需自己衡量是否採信中國政府的保證,如果選擇採信,則法官需承擔巨大的壓力,而倘選擇發回重新評估,則有“循前例”的章程可循,即使判決有錯,也是制度的錯,而法官個人無需對此負很大責任,在這種形勢下,4月5日的判決結果其實是早在預料中的。
加拿大司法體制最大的問題,就是從體制上保證了被引渡(被遣返)人得到儘可能多的法律援助選擇,只要有錢打得起官司,就可以在“申請-行政決定-不服上訴”圈子裡來來回回打得沒完沒了,一般國家半年至兩年就能完成的引渡(遣返)仲裁,在加拿大拖上幾十年絕非奇事。事實上賴昌星案絕非孤立的個案,1996年被控在泰國殺死妻子後逃亡加拿大的邁克爾。克勞斯、1997年貪汙泰國曼谷銀行8800萬美元鉅款的拉克什。薩克森納,罪證確鑿,人贓並獲,加聯邦司法部長親自簽發引渡令,卻在沒完沒了的司法圓圈陣中至今不見結果;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的格羅裡婭。陳科夫婦潛逃加拿大至今六年,遣返引渡仍無下文;印度殺人犯蘇布雜湊。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搖過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願自己起訴、審判;更誇張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謀殺省長的菲律賓人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已20年,遣返程式仍未完成,成為國際司法界的笑柄。
上面這些案例,其原籍或作案國均與加簽署了正式引渡條約,但加司法方仍以“缺乏監督”、“缺乏保證”、“司法不健全”、“對嫌犯可能不公平”等為由一拖再拖,而中國和加由於司法體系分屬羅馬法系和海洋法系,差異本身較大,加上又至今未簽署雙邊引渡協定,僅憑並無約束力的《中加刑事司法協議》和綱領性的《聯合國反腐公約》協調,自然更困難重重。
雪上加霜的是,加方在處理這類司法案件時往往受到某些政治因素的影響。中加兩國政治制度不同,自加現政府上臺以來,雙邊摩擦屢屢,去年加成為對華貿易額不增反降的唯一西方大國,有矛盾再加上缺乏溝通和了解,自然讓雙邊在司法範疇的互信更難達成,此次判決中法官提出“缺少可信保證”,而事實上“外交承諾”本身,就自然包含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