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開始公開抵制他的作品。
在娛樂圈內,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反了行業內的潛規則。按照娛樂圈的慣例,無論是歌手自己創作的歌曲,還是花費巨資購買的歌曲,其版權最終都會歸公司所有。
這就意味著,歌手們即使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創作或者購買歌曲,最後也只是一種使用權,而非真正的所有權。
有時候,這種規則的殘酷性甚至超出了人們的想象。有歌手在解約後,發現自己甚至無法再演唱自己的成名曲,因為儘管他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公司,但是歌曲的版權仍然掌握在老東家手中。
更極端的例子是,有的歌手連自己的藝名都無法使用,只能被迫更換一個新的藝名,以避免侵犯原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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