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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府服務的州縣吏人、弓手等,朝廷並不允許地方隨意抽調、招募,而是有定額限制,定額的標準仍是戶數。如州郡吏人,開寶六年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80人;散從官,鹹平年間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100人。諸縣吏人數額規定的更詳細。如諸縣曹司吏人,20000戶以上縣30人,10000戶以上縣25人,7000戶以上縣20人,5000戶以上縣17人,3000戶以上縣15人,1000戶以上縣12人,不滿1000戶縣10人。'5'(卷12)建隆年間用法令形式規定的還有弓手數額:10000戶以上縣50人,7000戶以上縣40人,5000戶以上縣30人,3000戶以上縣25人,2000戶以上縣20人,1000戶以上縣15人,不滿1000戶縣10人。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又依次遞增20至10人。'6'(卷13《州縣役人》)顯然,戶數決定著統治的力度和工作量。

此外,地方常平、廣惠等倉的設定規模,也因戶數多少而不同。如宋仁宗嘉右二年在全國設廣惠倉,規定10000戶以下州留田租1000石,10000戶以上州2000石,20000戶以上州3000石,30000戶以上州4000石,40000戶以上州5000石,50000戶以上州6000石,70000戶以上州8000石。100000戶以上州10000石。'4'(卷176)

5.考核地方官。

宋政府把戶數的增減列為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指標。地方官在任期內若戶數增加,會受到提前升遷、加俸等獎勵,反之則會受到延緩升遷等責罰。宋代初年“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一等。”建隆三年又規定:“凡千戶以下(縣)能增百戶,(主要官員)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4'(卷160)宋仁宗皇祐元年,三司制定了考課轉運使、副的5項指標,第l項即“戶口之登耗”,規定考核等級為6等,考入上上第1等者,“與轉官升陟差遣”,考入下下最低等者,“與展磨勘及降差遣”'1'(卷166皇祐元年二月戊辰)。在整個兩宋時代,屢屢有專以戶數或戶口增減為唯一考核指標的規定,災荒及戰亂年代尤為重視。

以上事實表明,戶數對於各級政府、各地方官是極為重要的。口數固然也至關緊要,但口一般不是賦役徵收單位,而且“口尤難計”'7'(捲上《戶口》),所以相比而言,宋代的戶數統計更規範認真。宋太宗至道元年重造版籍時頒於天下的格式,主要即“凡一縣管幾戶夏秋二稅”'1'(卷38至道元年六月己卯),而不計口數。宋孝宗時衢州司戶趙希言曾“合郡民以計,表其裡,標其戶數,為圖以獻於守,守才之”'4'(卷247《趙希言傳》)。所計也是戶數。因此我們認為,研究宋代的人口數量,最宜於從戶數而不是從口數統計資料入手

二、宋代戶數統計評估

眾所周知,宋代戶數統計也存在許多問題。以下幾個方面,就是其突出的表現。

其一,官方問題。一些地方官吏不能按時清查統計,或統計時敷衍塞責,還有的地方官吏為升遷加俸,虛報戶數,導致戶數不準確和不能反映增減變化。再者即多系統戶口統計,目的不一,導致同一地方、同一時期的戶數差異較大。一些資料不做考證辯別難以適從。

其二,詭名戶問題。形勢戶尤其是官戶,為逃避賦役,用種種手段弄虛作假,使宋代出現嚴重的詭名戶現象。影響戶數的主要是詭名子戶,即一戶分作數戶、十餘戶乃至數十戶,以分散財產、降低戶等,達到減免賦役的目的。這一現象導致戶數虛假增多。

其三,脫漏戶問題。所謂脫漏戶,即不在官方戶籍的人家。這一現象同樣嚴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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