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命》說法(6)
至於被告提出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過程中,己經透過組織向劉元舉通報過使用其作品情況的主張,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而事實上,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向劉元舉通報過張建偉要使用《西部生命》。劉元舉從未同意,也未透過他人表示同意張建偉使用《西部生命》一書。
三、雖然被告張建偉在《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引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但這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不能掩蓋其剽竊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ldo;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do;其中列舉了十二種情況。而被告的行為與這十二種情況都不相符,因而不屬於合理使用。他既不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不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被告的《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報告文學,報告文學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真實,不能虛構。被告寫的是秦文貴的事跡,秦文貴對西部當然有他獨特的情感和感受,而被告在用報告文學寫秦文貴時,卻把原告對西部的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貴身上。作者寫文章是一個創作過程,創作,需要時間和獨立的構思,並運用技巧和方法透過文字來反映自己的特點和個性。雖然有時也難免引用他人文章,特別是為了說明問題,論證觀點時往往要引經據典,但絕不像被告這樣,把《西部生命》散文集作者的獨特感受中最精華的部分照搬到自己的報告文學中去,這不是為了說明某個問題,不是合理使用,而是典型的剽竊。
雖然被告在《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引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但這種列舉並不能使讀者區別出哪些內容是劉元舉《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而非被告的創作,仍會使讀者誤認為都是被告的創作。被告的這種列舉實際上是在掩人耳目,這對被告構成剽竊,沒有任何影響,難道宣告偷竊了別人東西的人,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嗎?如果照此邏輯,只要把別人的作品列在參考文獻中,就可以任意照搬別人的作品,哪個情節精彩,就用哪個情節,哪個片段對自己有用,就用哪個片段,那豈不真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了嗎?還何談文學創作和著作權保護?真正的合理引用,不僅要註明所引文字的具體出處,還應把所引用的文字加上標註作為區別,而且還必須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或為了介紹、評價某一作品而適當引用。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引用參考文獻中,對《西部生命》的列舉與他實際剽竊的地方也不盡一致。如他列舉了《西部生命》第3至9頁&ldo;從渤海到瀚海&rdo;,可他並沒有引用其中的文字,他有幾處剽竊了《西部生命》122頁之後的&ldo;憂鬱的敦煌&rdo;的文字,卻在參考文獻中沒有列舉。這也足以證明他是在用參考文獻來掩蓋其剽竊的真相。同時,他把《西部生命》從第3頁至第102頁都作為參考文獻,實際上是把《西部生命》任意剪裁,為我所用。被告在引用《西部生命》內容時,只有一處註明是劉元舉的,其餘都沒有註明,其給讀者的印象只能是除了註明的之外,都不是劉元舉《西部生命》的內容。所以,被告雖然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但其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權,而完全符合剽竊的構成要件,所以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被告在《蟬蛻的翅膀》一書中引用《西部生命》一書的部分內容時,雖然有5段文字計1000餘字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ldo;描述&rdo;或者&ldo;說&rdo;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