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2/5頁)

放在書架上,所以根本沒有人在閱讀。換句話說,縱使內容果真“猥褻”,但書既沒有租出去,他們也就沒有“散佈”的具體罪證。除非書店將它翻開來,固定在那一頁有“猥褻內容”的部分上頭,再強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經過時,都必須“公開欣賞”,否則也達不到所謂“公然陳列”的現行犯標準。很顯然,這次他們是欺負了老闆不太懂這些相關法規的關係。』

“……那,老闆應該不會再被捉去關了吧?”

『我可以跟你保證,如果連你寫的那種東西都達到猥褻的程度,那麼更多國外文學名著,包括你剛剛所說的聖經,都算是猥褻了。』

“我當然知道自己寫了什麼東西,所以才會生氣啊!怎麼會有那麼莫名其妙的人,隨隨便便指著人家嘔心瀝血的傑作說是猥褻出版品!不知道那些人在想些什麼!”

『這個嘛……聽我朋友講,似乎不是你的書的問題,好像是那間店的老闆惹上了一些麻煩,有人故意針對那老闆而來,只是湊巧挑中了你的書作文章而已。其實他們的目的,是想藉此打擊同業,搶地盤罷了。』

“啊?”一愣,這點梓旻完全沒有想到。原來自己的書只是幌子嗎?

『這些也是老闆自己的說詞,我無法知道真偽,但假使真是這樣,或許你就不必太氣憤了。麻煩的是另一點,這本書你的出版社認為是普通級,但現在被檢舉為限制級,書店老闆就必須面對十到五十萬的罰鍰和勒令停業的處分。』

“咦?可是當初不是說由出版社自己分級就好了,我們已經分級了啊!如果政府事後又不能相信出版社的分級,要因此而開罰單,那就乾脆別叫我們自己分嘛!由政府去分,不是簡單多了!”

梓仁在電話彼端笑著。『這個……兒福法是歸內政部管的,可是出版品是歸新聞局管,如果要由政府做分級,兩邊誰要出這筆預算呢?電影分級還容易,畢竟一年中,電影也才幾百部,一天放映一部片的話,也才三百六十五片而已,可是出版品所有種類加起來,一年可能高達幾萬部,不是那麼容易能解決的。』

“這樣也太不負責任了吧?像現在出了問題的狀況,又該怎麼解決?就算只罰最少的十萬塊,那也不是筆小數目啊!”

『所以我才會說麻煩啊!認定這種事算是自由心證,端看主管機關怎麼詮釋。就像兒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供應暴力色情的東西給青少年、兒童時,可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金額,即使是新聞紙也一樣。問題是,當有人去檢舉報紙刊登跳樓自殺者的現場照片不慎讓家中的兒童看到、汙染到兒童之際,主管機關要不要開罰?』

“哼,怎麼可能!那麼做,那些記者才不會放過新聞局呢!一定會高喊著『迫害新聞自由』,信不信?”

『目前沒有這個例子,誰曉得呢?但如果發生這種事,想必會非常有趣吧!刊登自殺者墜樓的原始狀態照片,屬於新聞自由的一環嗎?這值得好好論證。』

“真是詭異極了。活生生的能刊登,但用圖畫畫出來的卻會過於血腥,得列入限制級。這社會的雙重標準也太嚴重了點。算了,不提新聞了,那我們現在就看主管機關的認定嗎?要是他們認定這本書是限制級,我們就什麼話也不能說,乖乖繳罰鍰就是?”

『分級辦法的罰鍰是行政罰鍰,就像交通罰則一樣,想要拒繳就要依循行政救濟的方法。』

“聽起來好像更麻煩?”

『嗯,總之不是三兩天能解決的。這方面的問題,你不需要煩惱,小哥我會替你想辦法的。』

“謝謝你嘍,小哥。”

掛上電話後,梓旻嘆了口氣。想不到一個分級辦法的罰鍰,竟會比刑法更難解決。或許是刑法有比較嚴謹的認定?這矛盾的問題可不是她這單純的小腦袋能想通的,總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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