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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秦文貴發現,就這麼一卷,黃沙便把單調的大戈壁搞得活泛開來。它們久久地飄揚著,過分熱情地撲向過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願不願意,就去親吻就去擁抱,熱烈瘋狂,繾綣纏綿,一派無限愛戀的樣子。&rdo;凡此種種,在這裡也不一一列舉。原告劉元舉曾經這樣告訴我:被告&ldo;這是將《西部生命》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掰成碎片,點綴在《蟬蛻的翅膀》裡,把我在黃河在柴達木的哲理和思想發現,透過《蟬蛻的翅膀》主人公之口據為己有。&rdo;

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關於:&ldo;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rdo;的規定,和第四十六條關於剽竊他人作品的是侵權行為的規定,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所謂剽竊,就是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變形式或內容的方式,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或將他人的作品改頭換面,刪節補充,竊其精華。剽竊行為不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否可構成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屬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內容。我國《著作權法》所以將剽竊行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具體表達形式,這個具體的表達形式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活動創作出來的,而不是靠照抄、照搬他人作品的結果。剽竊他人作品,不僅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也欺騙了讀者,欺騙了公眾。剽竊他人的智力創作成果,並將它據為己有,與將他人的有形財產據為己有,是沒有什麼本質區別的,兩者均為不勞而獲,因而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本案原告曾兩次去西部荒漠,並歷經七年時間用他的真情和血汗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而被告僅用10天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一書,其中把《西部生命》一書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據為己有。特別是報告文學,這種文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真實,不能虛構。而《蟬蛻的翅膀》一書卻把原告對西部獨特的藝術感受,移植到了他的主人公身上。這是典型的剽竊行為,同樣也是一種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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