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山父諫宣王立戲》
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
魯武公帶著長子括與次子戲朝見周宣王,
[1]魯武公:魯國的國君,名敖。
括:武公的長子,亦即後文的“伯御”。
戲:括的弟弟,武公去世後他繼位為魯君,即懿公。
王:此指周宣王,名靜,公元前827年至前782年在位。
王立戲,
宣王立戲為魯太子。
樊仲山父諫曰:
樊仲山父上前勸諫說:
[2]樊仲山父:周朝大臣,因其封地在樊,故以樊為氏。
父:是當時對成年男子的美稱,亦作“甫”。仲:是他的排行,即次子。
“不可立也!
“不能立戲為太子!
不順必犯,
不合情理的命令必然會被違犯,
犯王命必誅,
而違犯王命必定要被治罪,
故出令不可不順也。
所以君王釋出命令不可以不合情理啊。
令之不行,
倘若命令得不到執行,
政之不立,
那麼政事就無法確立而得到妥善治理,
行而不順,
就算是勉強施行但此事並不合情理,
民將棄上。
民眾定將離棄高高在上的統治者。
夫下事上、少事長,
像那種位卑者能夠事奉位高者,年少者能夠事奉年長者,
所以為順也。
就因為這樣做是合乎情理的。
今天子立諸侯而建其少,
現如今陛下冊立諸侯而卻賜封其少子為太子,
是教逆也。
這是在教導人們去做違反情理的事啊。
若魯從之而諸侯效之,
如果魯君服從您的命令冊立少子而各路諸侯也紛紛仿效的話,
王命將有所壅;
那麼先王冊立長子的遺訓執行起來將會遭到阻塞;
[3]壅(yong):堵塞。這裡指遺訓得不到執行。
[4]誅:懲罰,治罪之意。
若不從而誅之,
如果魯君不服從您的命令就會被君王您治他的罪,
是自誅王命也。
然而這樣一來,陛下就是自己破壞了先王的遺訓。
是事也,
這件事,
誅亦失,
治罪也不恰當,
不誅亦失,
不治罪也不恰當,
天子其圖之!”
請陛下慎重考慮以後再處置!”
王卒立之。
宣王不聽勸誡,最終還是將戲立為魯太子。
魯侯歸而卒,
魯武公回國後不久就去世,
及魯人殺懿公而立伯御。
到後來魯人果然殺了懿公而擁立伯御為魯王。
仲山甫,一作仲山父。周太王古公亶父的後裔,雖家世顯赫,但本人卻是一介平民。早年務農經商,在農人和工商業者中部有很高威望。周宣王元年(公元前827年),受舉薦入王室,任卿士(相當於後世的宰相),位居百官之首,封地為樊,從此以樊為姓,為樊姓始祖,所以又叫“樊仲山甫”、“樊仲山”、“樊穆仲”。
《史記·周本紀》共和十四年,厲王死於彘。太子靜長於召公家,二相乃共立之為王,是為宣王。宣王即位,二相輔之,修政,法文、武、成、康之遺風,諸侯覆宗周。十二年,魯武公來朝。宣王不修籍於千畝,虢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