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不是執法人員,她憑什麼,有什麼權利要求現場檢視我方手機?”
“在經過官方調查之後,我方已經透過自證和官方查證兩種方式證明了自身清白!”
“……但是就算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告方依然在當天晚上在社交媒體賬號上釋出小作文!
利用網路捏造虛假事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之下。
對我方原告極盡侮辱,以猥瑣男,偷拍大叔這樣的稱呼!”
“……未經我方原告允許,上傳影片至網路,已經侵犯了肖像權。
沒有證據,捏造虛假事實侮辱誹謗,已經使得我方原告社會評價下降,損害我方原告名譽。
網路造謠侮辱我方原告。
已經達成情節重大惡劣的情形!
被告方之前釋出的網路小作文點贊量上千播放量上億!
已經遠遠超過法定的超過500點贊轉發,或5000點選瀏覽就夠定格入刑的情形。
已經滿足頂格刑期條件……”
羅凱說到這裡,深深的呼吸一口氣。
怒火中燒。
聲音更加的宏大:“被告方是學新聞媒體的,對於網路方面更是瞭解深刻,知法犯法!利用網路造謠。
利用網友樸素的感情,竟然想要網~爆我方原告。
消費和欺騙了網友樸素的感情,傷害了和諧的輿論氛圍。
態度之噁心!
行為之惡劣!
造成社會影響危害之大!
已經罄竹難書!
針對以上案件事實,我方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一:我方要求被告方在市一級的新聞媒體輪流一個月公開進行道歉!
二:我方要求被告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元!
三:我方請求判處被告方誹謗罪頂格處罰……
四:此次訴訟費用公證鑑定費用全部判處被告方承擔!”
“以下是我方提交的證據,公證過的證據1-2,為對方所發的小作文,點贊量,觀看量,轉發量都在上面!”
“2-4,為對方所造的謠以及道歉錄音……”
“3-5……”
羅凱說完案件事實。
也說完自己的訴訟請求。
順便當庭進行舉證。
證明對方發了小作文。
證明,點選量,轉發量之類的符合頂格處罰標準……
甚至一點一點的分析對方所犯的罪責。
把對方做的那些噁心事直接曝光在法庭之上。
丫丫個呸的。
寫小作文是吧?
沒證據就來控告是吧?
沒有執法權,就敢檢視我方手機檢視我方隱私是吧?
欺騙和消費普通大眾的樸素感情是吧?
做了錯事還這麼囂張?
臉呢?
臉在哪兒呢?
既然自己不體面,那麼我就幫你體面。
精神損失費一塊錢!
狠狠的打臉。
傷害不高,但是侮辱性拉滿。
你不是侮辱我方老實巴交的大叔嗎?
那麼老子就在法庭之上狠狠的用一塊錢侮辱你。
來呀,相互傷害呀。
至於誹謗罪。
老子就給你伺候上!
把你送進去。
請求頂格處罰!
羅凱這一次動用了兩個罪名。
一個是控訴被告方利用網路對原告方進行名譽侵權。
這是為了所求精神損失費。
雖然才一塊錢。
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