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個案子當中最核心的焦點最終還是被被告方的律師龍律師說出來了。
究竟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
因為這對應的是一個罪責還是兩個罪責!
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是否能夠同時認定。
這些都是後續的問題!
可謂是上大招了!
被告席上坐著的龍律師願意承認交通肇事罪!
甚至願意承認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按照法律條文,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
加重情節最高能夠判到7年!
那麼也就是說他們願意認罪認罰的範圍,僅限於7年以內的有期徒刑!
至於故意x人罪最高刑能夠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樣高的處罰他們是不認的!
並且在剛才提出反對意見當中,說明整個交通事故當中只有一個行為,只有一個犯罪行為!
那就是交通肇事!
沒有故意x人!
甚至還用犯罪的兩階層體系來從客觀層次和主觀層次進行分析!
用他們的邏輯,最終產出來的結果就是:
犯罪嫌疑人酒後駕駛車輛,撞了人之後肇事逃逸,至於是否拖行,那不認識!也不知道!
什麼?
你問為什麼能夠拖在車底下?
並且拖行了1公里之久?
這個真不知道!
就算是最後調查出來了,也不符合犯罪嫌疑人當時的主觀心態!
她完全是不知道!
沒有任何的x人的故意!
主觀條件層次就不滿足!
至於客觀層次上導致的重傷……
是交通肇事導致的!
主客觀都能夠否定故意x人罪的一些條件……
很好,很強!
三位法官聽取了被告方的說法之後。
快速的進行小聲的討論。
最終主審法官輕輕敲了敲手中的木錘。
看一下被關在柵欄裡面的犯罪嫌疑人(酒駕被關起來,帶上塑膠收縮手環的女司機)。
再看一眼手中拿著的官方在偵查階段拿到的詢問筆錄。
毫無意外。
都和被告席上坐著的律師龍律師說的一般無二。
所以這也是在最開始被告方的犯罪嫌疑人敢認罪認罰的原因。
爭取輕罪哪怕是輕罪的加重情形也可以!
因為最高才能夠判7年!
爭取到7年以下的判決就是勝利!
至於爭取到三年以下這個等級的判刑的話,那麼就是大勝!
至於無罪辯護的話,在這個案子當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為酒駕交通肇事之後被逮個正著,撞到了人也被證實!
想要無罪?
用什麼樣的理由?
駕駛者是精神病嗎?
自從地鐵誣陷大叔的案子,女方承認自己有精神病,並且做作了假證,雙方被告和律師雙方都羅凱被送進去之後……
在律師行業裡面,短時期裡面,已經沒有人會想著使用快速的從某個精神病院製作一張病歷單來豁免法律的處罰了!
至少在和羅律師對面pk的時候,不會使用這一招了。
這種想法這種做法,在王牌大律師這個層次交手pk過程當中根本就不存在!
因為一旦弄不好,律師本人也會被送進去……
製作假證。
斯內克張是個被告律師,因為這種罪責被判了還沒有兩個月呢!
羅凱現如今已經被行業公認為王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