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呢,趕緊拿出來,我方當然同意!”羅凱樂不可支。
這種場景給被告整不會。
打官司是為了什麼?
是為了爭一口氣嗎?
是的,對於少數人來說是這樣的。
但是對於200元左右押金不退還的原告們來說。
如果能夠收到2000塊錢的賠償。
那當然是美滋滋啊。
大家都是實在人。
能夠把這一個巔峰市值200億的網際網路公司告上法庭,已經狠狠的出了一口惡氣。
現在再拿2000塊的賠償。
爽!
爽的飛起!
爽的原地起飛。
看著羅律師強行按著這家市值百億的網際網路公司低頭。
這丫的比爽文還爽好嗎?
能拿錢!
能吃瓜!
能出氣!
羅律師牛逼。
法官是知道雙方的辯論焦點的。
無非就是賠了這7萬人之後是否會開一個口子!
其他有著相同遭遇的受害者,也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得到賠償。
一旦有了這樣的判決案例在前面。
那麼後續的人數一旦訴訟請求和被告都是同一物件的話。
後續的受害者可以直接不經過判決。
直接來審判院這裡,由審判院從共享腳踏車公司的官方賬戶上劃拉錢。
直接拿賠償。
直接拿錢。
直接不走起訴審查審判程式。
炎黃這邊沒有集體訴訟。
但是卻有了另外一個比集體訴訟更好一點的方式。
這種方式…
節省司法資源。
同時兼顧公平公正審判。
相當的完美。
總不可能來一個相同的受害者起訴已變納將近2000多萬人。
豈不是要受審2000多萬個案件?
那全炎黃的法官都來審同一個類似的案子。
那其他案子,更加嚴重的案子還要不要判決了?
2000多萬人受害者形成的2000多萬個獨立要走程式的案子。
嘶!
炎黃一年之內所有審判院接到的案子,也差不多就是這個數了……
所以這是不可能的。
根據訴訟法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兼顧效率原則。
這是明文規定的。
並且融會貫通,體現在法條之中的。
原則大而寬泛,但是法條具體而詳實。
這個法條就是懸浮在所有作惡的大企業頭上的一把刀。
前人幫忙爭取到的合法權益。
後面的受害者直接就可以受用。
可謂是前人栽樹,後人乘涼。
羅凱並不僅僅只是為自己或者為這7萬個原告爭取合法利益,合法權益。
而是在為2000多萬人在爭取合法權益啊!
……
提出調解條件的被告席上的謝律師沉默了。
淦!
我都給出這麼好的調解條件的,你就不能夠撤訴嗎?
我都已經答應10倍賠償了,原本賠200塊錢就了事兒的,我直接賠每人2000啊。
我付出了這麼大的代價。
我出了這麼多錢!
收買了這麼多的人!
做了這麼多的折騰!
在法庭上做了這麼多的事兒。
最後的結果是:
你們拿了調解的錢還要繼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