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偵查證據已經移交給檢方,移交到你們這裡了,現在我作為被告方的辯護人,我方發現了新的證據,建議進行補充偵查證據,並且由於補交證據的相反,建議重新開展再次偵查!”
“由於此案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方的當事人,可能存在被誣陷,被誣告,被陷害,被套路的可能性。
女方自稱是受害者,提供的也不過是一份別有用心的套話的電話錄音,就以此為依據,抓人的話,我覺得存在某些可以改進的地方。”
“如果公訴方覺得我方提交的補充證據仍然缺乏缺陷的話,我方有權提起另案起訴,以敲詐勒索罪和誣告陷害罪來起訴女方,以及女方丈母孃婚介所的騙婚行為,他們是合起夥來的,一個都別想跑。
因此我建議公訴方酌情考慮變更強制措施。”
羅凱坐在椅子上。
話說的很軟。
嘴裡面說的全部都是建議可以改進之類的軟詞。
但做的事兒很硬:
我覺得之前偵查的結果可能存在瑕疵,需要推翻,重新來一次!
可以多方證據合起來合案調查。
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我可以另行起訴,這是法律給予我方的權利。
嗯?
如何推翻?
得有理有據。
得合法正當!
得符合流程。
羅凱把所有一切都考慮在其中,遵守所有規則。
手裡面提交了相關的證人證言,各方面收集到的材料。
在場的兩個檢方工作人員,同時坐在對面。
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由旁邊不遠處一個攝像機進行拍攝。
這是符合辦案流程的。
此案的關注度實在是太過於爆炸,無論哪個環節都要做好。
不然一旦存在瑕疵的話,那麼在開庭的時候偵查到的證據就可以推翻……
變更強制措施?
把犯罪嫌疑人從逮捕狀態變成居家監視?
嗯!
這個可以考慮,畢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公訴方收到證據之後,快速的進行核對。
並且給出了一天內給予回覆,7天內進行快速的檢查核實,做出是否發回重啟調查的決定!
無論是否作出發回重新調查還是怎麼的,都會通知,都得走個過程。
但是在作出批准的這個過程當中。
被拘捕關押了100多天的犯罪嫌疑人得放出來……
至少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稍微寬鬆一點的居家監視……
變更強制措施。
無論如何一天之後,被關押了100多天的犯罪嫌疑人(男方)會放出來透透氣。
這是符合法定流程的。
這也是法律對於潛在不能夠發生被誣陷的受害者的救濟。
負責這個案子的執法人員,雖然很頭大。
不僅僅是這個案子偵破的比較困難,辦案複雜,還包括最近的輿論壓力……
此案件一出來之後連續登榜熱搜榜。
直接爆紫!
目前的評論量已經超過了百萬,轉發量也差不多超過百萬。
甚至網上有無數的影片媒體,作者們快速的製作相關的影片……
可謂是熱度爆炸。
這麼強悍的關注力度之下。
官方容不得一絲一毫的辦案瑕疵。
沒見到羅律師來提交補充證據,旁邊都架起攝像機進行拍攝嗎?
各種法律程式都合法,羅凱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訴求也合理,那麼便接受。
做完這一切之後。